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孫承宇
訴訟代理人 蒲純微律師
被 告 許蔚盟
穩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聰鏞
訴訟代理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交簡字第三八九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文欽
法 官 鄭雅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