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煒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添富
被 告 蔡育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臻嫺
法 官 陳郁婷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