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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211號
原    告    邱榮宗


送達代收人  羅惠珍
被    告    李泰年


被    告    惠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鵬展
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易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李泰年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