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沈譽翃
法定代理人 沈東仁
送達代收人 謝雅慧
原 告 李美玉
送達代收人 謝雅慧
被 告 李國豪
德迅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蘇崇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害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0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茆怡文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