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葉名峰
葉伊真
被 告 郭家宏
晶彩物流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秀芸
上列被告郭家宏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5號),經原告對被告郭家宏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晶彩物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淑勤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