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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蔚洋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琦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11年度聲沒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蔚洋貿易有限公司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8019號、第10359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於民國109年6月22日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2782號駁回再議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物品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謝大洋供承在卷,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參見警卷第199至201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13,係被告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動物用偽藥,為犯罪所生之物,業據被告謝大洋及張琦樺供承在卷,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試驗所動物用藥品檢定分所108年10月5日藥檢化字第1082554002號函(參見警卷第131至147頁)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物品名稱
數量
1
包裝紙
1箱
2
封口機
1台
3
高速粉碎機
1台
4
包裝用熱風槍
1支
5
塑膠量杯
1個
6
盛皿
1個
7
通用匙
1個
8
電子磅秤
1台
9
翔沛腸道專用治療(粒)
168盒(每盒60粒)、
3箱(共10.7公斤)
10
翔沛腸道專用治療(粉)
36盒
11
體內外蟲錠
195瓶(每瓶150粒)
12
穩得勝2號(膠囊)
23盒(每盒80粒)、
38盒(每盒25粒)、
1箱(共5,000粒)
13
穩得勝2號(粉)
5箱(共51.8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