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醫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茗澤
選任辯護人 陳澤嘉律師
李鳳翔律師
曹合一律師
被 告 高心慧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律師
唐光義律師
被 告 黃薰慧
選任辯護人 謝依良律師
被 告 陳昱瑾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
被 告 徐莉卿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陳相維
選任辯護人 何宥昀律師
被 告 鄭金豐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578號、111年度偵字第8698號、111年度偵字第8699號、111年度偵字第8700號、111年度偵字第11170號、111年度偵字第13447號、111年度偵字第14790號、111年度偵字第17577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1年度偵字第20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茗澤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高心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黃薰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陳昱瑾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徐莉卿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陳相維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鄭金豐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楊茗澤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001萬7,881元;高心慧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69萬8,200元;黃薰慧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萬5,644元;陳昱瑾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1萬8,715元;徐莉卿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2,080元;陳相維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萬6,000元;鄭金豐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19萬9,680元,均分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扣案「X.exosome」806瓶、針筒234支、蝴蝶針30組、輸液袋9組、透氣膠帶3捲、沙林注射液3個、生理食鹽水25個、針頭5支,均沒收。
事 實
一、楊茗澤(原名楊傑皓、楊函叡、楊賀棠,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三次改名)未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醫師法領有醫師證書,不具中華民國之醫師資格,非合格執業醫師,僅曾就讀波茲南醫學大學學士後醫學系,於99年10月18日至101年4月30日在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擔任實習醫師(僅得於醫師指導下執行醫療業務),後擔任為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鎂公司)董事;陳昱瑾(曾任職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具有護理師資格,證號護理字第308570號)受雇楊茗澤於佳鎂公司任職;高心慧自稱是臺灣免疫細胞應用協會(TICAA)總監,另黃薰慧則係自稱是臺灣免疫細胞應用協會(TICAA)顧問;而徐莉卿為護理師(目前仍任職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擔任護理師)亦受雇楊茗澤為佳鎂公司臨時員工;陳相維108年至109年間掛名佳鎂公司負責人兼司機,負責接送楊茗澤、陳昱瑾、徐莉卿等人,對外稱「小陳老闆」、「陳建安」、「陳院長」;另鄭金豐稱可以透過胡展彰、中國大陸的樂小姐與日本曾振武醫學博士(經查,原係中華民國國籍,後歸化為日本籍,不具臺灣醫事人員資格)合作進行NK細胞培養及WT-1癌症疫苗注射。楊茗澤等明知自然殺手細胞(Nature Killer Cell,簡稱NK,係人體內之免疫細胞,學理上可以對抗細菌、病毒與癌細胞)免疫療法(以下簡稱NK療法;簡言之係從人體周邊血液抽離出NK,運用細胞激素培養及活化NK達到相當數量後,再用注射方式回輸人體),屬於「體細胞療法」之一種,與WT-1均屬於細胞治療技術方法之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對細胞治療技術之管理採高度管制,均須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應檢具施行計畫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而目前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皆全程於國內之醫療機構及細胞製備場所執行,並未核准於境外進行細胞製備,按此,非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施行細胞治療技術。
二、楊茗澤與陳昱瑾、徐莉卿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聯絡,又與不知楊茗澤並無醫師執照之高心慧、鄭金豐、胡展彰(另案通緝)、陳相維、黃薰慧等人,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108年6月起至111年3月間止,先透過自稱是臺灣免疫細胞應用協會(TICAA)總監高心慧、顧問黃薰慧介紹與推廣醫療類商業服務,竟共同利用病患與家屬渴望治癒癌末疾病之迫切心情,對病患佯稱楊茗澤係師學日本醫學及擁有醫療團隊配合治療,以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帶了7位醫師,還有護士群疫情前夕都在日本/東南亞甚至澳洲所以經驗豐富」、「NK細胞不斷的訓練加強好細胞的武力及受損細胞的修復力90億數量高濃度讓細胞上裝置GPS的概念具有很強的記憶行跟辨識力」、「去殺癌細胞一般實驗室為10億劑量中間每周二/五會過來打MSC-GF有全身系統腦神經系統循環系統將其受損及被毒害的細胞叫醒並活躍起來」、「日本醫生與醫師團隊」、「高濃度NK細胞回輸」、「疫苗跟NK一起在作用,反應比較大」;「以最高細胞濃度的NK劑型進行,細胞濃度數總數高達80-90億,NK部分佔比為83%,其餘佔比則為其他自體免疫系統,再加上MSCGF的共同輔佐功能,包括清除、修復、激活、再生,以及專案申請的WT-1,三者共同參與整個病況治療過程,我方建議這是最完善的配套」、「製劑等級以及相關技術絕對有辦法確認以及治療,我相信這絕對是其他所比不上的,因為在日本跟其他各國累積了多年治療的經驗」、「國際醫療班機(每2週/班機)」、「日本實驗室」;「自身於日本跟隨曾振武博士傳授NK(殺手細胞) 療程經歷,並長期於東南亞奔波治療癌症」、「要將血液經松山機場醫療專機送至日本羽田機場給曾振武博士團隊來製作NK針劑,準備護照資料」、「療法可以使腫瘤變小至消失,因使用醫療班機送至日本培養細胞14天」、「我們的製劑等級以及相關技術絕對有辦法確認她的情況以及治療,我相信這絕對是其他所比不上的,因為在日本跟其他各國累積了多年治療的經驗」、「送血液出境需要護照資料」、「NK細胞可以殺死癌細胞,治癒癌症」、「WT-1是日本的癌症疫苗,可以提高免疫力」、「團隊還有其他醫生在做治療,日本那邊有專門的實驗室,有教授在幫忙培養細胞」;「依照經驗,滿有信心」、「實驗室的治療與臨床的治療百分百的配合與合作」等詐術,提高病患接受彼等所安排療程之意願,復以「營造我們兩個一起下去因為病患太多導致底累」、「沒關係,你就說剛剛是我派去台中打針,然後再下來跟我這個診」、「這樣更屌」、「表示我們病人真不少」、有分析MSC(細胞療法)團隊,如有罹癌,也可以使用自體免疫細胞療法,但是細胞培養是送到日本等外觀上讓病人或家屬確信有很多人接受楊茗澤等人的治療方式,對外自稱NK等細胞療法醫療團隊,細胞會送去日本培養,並持網路上下載並套印出現「衛生福利部印」字樣同意書,增加醫療行為的可信度,而全部共同或部分共同對附表一編號1-6所示之葉綉惠等人施行詐術,並介紹楊茗澤與葉綉惠等病患或其家屬認識,然後由自稱佳鎂公司醫生之楊茗澤為病患問診,陳昱瑾、徐莉卿負責施打藥劑及回輸血液,聯絡及回覆佳鎂公司(暱稱「CellTherapy」,郭陽道部分暱稱「MSC 」)與治療病患或家屬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等分工;高心慧、黃薰慧亦會通知病患或家屬聯繫事宜;陳相維則負責接送楊茗澤、陳昱瑾、徐莉卿等人,或運送病患之血液樣本;另鄭金豐、胡展彰則負責聯絡中國大陸的樂小姐與日本曾振武醫學博士進行NK細胞培養及WT-1癌症疫苗注射。另陳昱瑾亦向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陳保明、李美萱介紹楊茗澤進行的幹細胞真的有效果,且有員工優惠價等語。同時其等又全部共同或部分共同對附表一所示葉綉惠等病患以宣稱「(1)最有價值的項目癌症術後復健癌症輔助治療(2)血糖控制及併發症治療(3)溢血性中風救治(4)自體免疫疾病(5)抗老及退化性疾病(6)器官衰竭器官移植(7)全身性安全抗老化(8)醫美再生美容」等詐術,提高病患接受彼等所安排療程之意願,復以擁有GTP、GMP實驗室生產「X.exosome凍乾粉」製劑,對其等所罹患之疾病均具有高度之專業醫療能力,致附表一編號1-7所示之葉綉惠等人或其等家屬陷於錯誤,誤認楊茗澤等人對NK療法或葉綉惠等人所罹患之疾病均具有高度之專業醫療知識與能力,且有國際醫療團隊與楊茗澤會診,病患的血液會送去日本實驗室作細胞培養,而接受楊茗澤等人所安排以點滴注射各該NK細胞或以肌肉注射WT-1號稱癌症疫苗療程或接受所謂之MSC療法(細胞療法);或接受其等所安排以點滴或肌肉注射方式接受「X.exosome」療程。
三、附表一所示之病患葉綉惠等人同意接受楊茗澤之治療後,楊茗澤與陳昱瑾、徐莉卿即基於前開共同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規定之犯意聯絡,自109年1月至000年0月間,由楊茗澤透過金湧長生公司之資深經理及擔任總裁特助鄭恩柔(另案起訴)及前負責人朱寶麒(另案起訴),以每瓶新臺幣(下同)1,000元(1盒10瓶,每盒1萬元)購買金湧長生公司生產之「X.exosome 凍乾粉」(亦即111年6月23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Mucho慕求冬蟲夏草店】扣得之804瓶物品),而從上開金湧長生公司處扣案之「上清液CM製備程序」可知,標示「X.exosome」之物,並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GoodTissuePractice,簡稱GTP)」等級實驗室之生產程序,「X.exosome」之物亦未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提出申請執行相關臨床試驗,完成臨床試驗後,再依藥事法辦理藥品查驗登記,經食藥署核准給予藥品許可證。楊茗澤竟將上開自金湧長生公司生產之「X.exosome」之物自行區分為2種療程,若以點滴注射方式(即以針筒裝生理食鹽水灌入「X.exosome」瓶內混合,再用針筒抽取瓶內容物,依病人病況增減「X.exosome」瓶數並放入咖啡色玻璃瓶),對外稱「MSCGF療程」;若以肌肉注射方式(即以針筒裝生理食鹽水灌入「X.exosome」瓶內混合,再用針筒抽取瓶內容物,以肌肉注射病人方式),對外稱「EXO療程」。乃由楊茗澤分別與陳昱瑾、徐莉卿在附表六所示時、地,為葉綉惠等人進行抽血、施打製劑及進行所謂NK、WT-1、MSCGF、「X.exosome」療程等醫療行為。
四、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被害人或其家屬,乃分別繳交附表二所示之療程費用,匯入佳鎂公司在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或陳昱瑾開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詐取總金額達2,584萬8,200元(各病患付〈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而鄭金豐負責聯絡中國大陸的樂小姐與日本曾振武醫學博士進行NK細胞培養及WT-1癌症疫苗注射,或送交血液樣本,獲得如附表三所示219萬9,680元;高心慧獲得大約病人醫療費用超過一成即如附表五所示269萬8,200元報酬,陳昱瑾獲得如附表四所示61萬8,715元,黃薰慧獲得15萬5,644元報酬。另佳鎂公司亦有匯款2萬2080元與徐莉卿,而楊茗澤則共利用網銀轉帳13萬6,000元給陳相維。扣除上開其他人所得,楊茗澤犯罪所得應為2,001萬7,881元。
五、楊茗澤、陳昱瑾、徐莉卿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9年2月至6月間,接續在位於新竹縣○○鎮○○路○段00號之「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內,由陳昱瑾、徐莉卿2人徒手竊取郭純樺領用清點管理、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醫院所有之1CC.塑膠空針頭100支及10 CC.塑膠空針頭100支及酒精棉片100片(約1盒)等財物得逞,提供給楊茗澤治療附表一所示各病人注射針劑等醫療耗材使用。
六、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暨林福財、林建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徐莉卿及辯護人對共同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陳昱瑾、陳相維、鄭金豐之警詢筆錄主張係審判外之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被告陳相維及辯護人對共同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陳昱瑾、徐莉卿、鄭金豐及證人之警詢供述主張係屬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證人即共同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陳昱瑾、徐莉卿、陳相維、鄭金豐及本案其餘證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徐莉卿、陳相維及其辯護人既分別主張不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四第10頁),且不符刑事訴訟法所定得例外作為證據之情形,自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餘陳述證據(共同被告等人及證人於警詢所為之陳述除外),經本院於審理時提示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卷六第10頁),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可視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陳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自得採為證據。再查其餘本案判決所引用之非陳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楊茗澤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全部認罪,辯護人則為被告楊茗澤辯護主張:關於犯罪事實部分楊茗澤均已認罪,關於量刑的部分,不管是時間、空間、先後關係以及行為的方式態樣等等,被告在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的集合犯一罪過程中,同時對不同被害人犯詐欺數罪,所犯各罪間具有局部同一的關係,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而有想像競合關係,請合議庭參考。另被告陳昱瑾、徐莉卿對竊盜部分亦坦承不諱。上開其餘犯罪部分,被告等人均否認犯行,分別辯稱如下:
㈠高心慧全部否認犯罪,辯稱:我是被騙的,關於特管辦法我是真的不知道,我秉持著相信醫生,WT-1疫苗也是跟我說來自日本,NK也是,但是我真的不知道後面還有其他的人,那時候跟我說他們有一個團隊,但我並不是在團隊裡面,我以為他們真的有很完整的醫療團隊可以去服務所有的患者,所以才相信他,我是看到起訴書之後才知道我是完全被騙。我是相信楊茗澤說技術來自日本,才會介紹廖梅芬給楊茗澤去做治療。辯護人則為被告高心慧辯護稱:特管辦法在107年9 月8日也就是本案發生前一年多開始施行,主要適用的對象有三項,自體免疫細胞治療等等輸入法,跟一級二級癌經過治療無效,或是第四期癌末,對這樣的特管辦法,高心慧其實是完全不知道,他不具有醫師資格,本身無法從事細胞治療,我們仔細觀察被告跟楊茗澤長達二年六個月LINE的通話內容,如同辯護意旨狀提出之22點,可證明高心慧根本不知情,從楊茗澤偵查中清楚講過,高心慧到110年3月13日才知道我沒有臺灣醫生資格、別人稱我為楊醫師我沒有反駁過。最後,我們看到檢察官列出的這幾位病人,其實裡面有具有醫師資格陳衛華醫師轉介認識的,還有蘇醫師轉介認識的,這些本案被害人或者是被告自己的朋友,或是被告直銷下線的朋友,或是由被告認識的醫生轉介被告認識,全部都跟被告有直接或間接的特殊情誼或交往關係,跟一般詐騙集團專挑陌生人、對不特定第三人行騙的犯案模式明顯不一樣,可見被告主觀確實沒有明知或預見存在的情形,最多是沒有預見的情況下,大意疏忽、過失、輕率、重大過失以致犯罪結果發生,根本不該當於間接故意的認知要件。
㈡被告黃薰慧否認犯罪,辯稱:我們在協會的醫師是在台灣有執照的醫師,高心慧推薦的醫師我不懷疑,高心慧也說有其他患者接受楊茗澤的治療,所以我也不曉得他不是醫生,因為當初介紹給我們的時候,就說他是醫生,且簽約的文書有衛福部的浮水印,我只是陪伴孫明新,因為孫明新是菲律賓人,高心慧要我翻譯,這一點我沒有問為什麼有這麼多的英文在群組內,治療孫明新之前,我不認識楊茗澤,後續在給孫明新治療當中,他有拿日本的血液檢查報告,所以我們也相信孫明新的血液確實有送去日本做檢驗、培養,才又送回來臺灣回輸的,所以我們完全不曉得這整個狀況是造假的。關於這個酬勞部分,因為孫明新是菲律賓人看不懂中文,所以當初一開始認識的時候高心慧要求我將他的口述或是文字內容翻譯成英文貼到群組裡面,方便他立刻看懂,所以在群組裡面留下大量英文訊息,也是因為這樣子所以這筆費用我就當成所謂的翻譯費,另外,同樣介紹孫明新給我的介紹人林孟鴻也拿到12萬元介紹費,可是這部分檢察官沒有陳述出來。辯護人則為被告黃薰慧辯護稱:被告對於楊茗澤不具醫生資格這個事實沒有認知,不會成立檢察官所起訴的三個罪名,關於他對於楊茗澤不具醫生資格沒有認知這個部分,可以從高心慧的相關陳述,包括楊茗澤的陳述,應該都可以知道,治療當下沒有任何人知道楊茗澤不具醫生資格。黃薰慧不具有醫療背景,他從楊茗澤這樣處置的行為不會察覺有任何異狀,被告是相信楊茗澤具有醫生資格,這部分不具有詐欺取財的犯罪故意,當初會成立一個群組,主要是因為高心慧希望將相關醫療敘述,包括孫明新的問題透過黃薰慧翻譯,所以才會成立這個群組,開始療程以後楊茗澤有另外成立一個LINE群組,由這樣的事證可看出,被告黃薰慧確實不是組織成員,不然沒有道理他們另外成立一個群組把黃薰慧排除在外。最後一點,關於黃薰慧固然有收15萬元的報酬,但從卷證資料可看出,被告黃薰慧在群組裡面負責翻譯,孫明新去接受楊茗澤治療的時候,被告會在旁陪同,被告是把這樣的報酬當做是翻譯費用或車馬費的補助,所以就被告的認知這不是詐欺行為的不法所得,從被告獲得的比例跟介紹人林孟鴻獲得報酬比例相近,認為從介紹人林孟鴻獲得12萬元左右,跟被告獲得15萬元,這兩個數字滿相近的,從這樣的報酬比例,應該也可以佐證被告不是以獲取詐欺不法所得利潤來謀生的行為者,被告沒有犯罪故意。
㈢被告陳昱瑾否認其餘犯行,辯稱:我也是被騙,我不知道被告楊茗澤不是醫師,他給我看羅東醫院上班照片,還有手術的照片,甚至羅東醫院護理師也有兼職這份工作,讓我相信他是醫師,如果我知道他是違法的,我不可能讓我爸媽接受他的治療。我也沒有簽署任何監察人文件。我拿到的薪水是護理師的基本薪資。辯護人則為被告陳昱瑾辯護稱:被告之所以會去楊茗澤佳鎂公司上班,是因為曾經跟他一起共事的醫院同事張宸禎提供楊茗澤的醫師執照相關證明、專科醫師執照,才會使陳昱瑾相信楊茗澤是一個合格醫師,才會去他那邊從事護理的工作,護理工作過程中,楊茗澤也提供他在羅東醫院相關就職證明、長庚醫院相關就職證明,甚至還提供他曾經在手術房開刀的照片給陳昱瑾,像這樣的情況,陳昱瑾不可能在人家拿這麼多執照跟照片、兩個醫院的證明書還去懷疑楊茗澤沒有醫師執照。因為楊茗澤一再告訴被告說,他所從事的這個治療非常有效,尤其是對癌症患者,因為陳昱瑾的媽媽罹患甲狀腺癌,所以陳昱瑾才會推薦給他的媽媽做治療,陳昱瑾的父親也有喝酒習慣,楊茗澤也跟他說這些製劑對肝功能、醫療保健是非常好的,如果陳昱瑾知道楊茗澤不是醫師,製劑來源不明、不是從日本來的東西,陳昱瑾怎麼可能希望他爸爸媽媽花七十幾萬元去買這些東西甚至用侵入性治療打入自己爸爸媽媽的身上。病患跟相關關係人都說陳昱瑾只是負責打針回輸而已,討論病情或是在講製劑介紹的時候,陳昱瑾都沒有參與,110年3月以後,陳昱瑾之所以再去幫葉韋阿理治療,是因為楊茗澤跟他說工作要完成,不能有一個半途而廢的情況,用動之以情的手法讓陳昱瑾完成這些工作,再加上陳昱瑾認為楊茗澤有執照只是過期,所以才會去替葉韋阿理做注射的工作,從以上這些情況都可以證明陳昱瑾對於楊茗澤的犯行沒有任何犯意聯絡,也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更未對病人施以詐術。
㈣被告徐莉卿否認其餘犯行,辯稱:我不知道被告楊茗澤沒有醫師執照,如果知道他沒有醫生執照,他做的這些事是違法的,我也不會去做,我只是單純兼差打工而已。辯護人則為被告徐莉卿辯護稱:被告實際上不知道共同被告楊茗澤不具有醫師資格,從起訴書內容來看,被告徐莉卿參與本件的犯行參與程度相對輕微,是因為共同被告陳昱瑾介紹去幫楊茗澤從事施打針劑兼差的工作,徐莉卿所參與的部分也僅此而已,被告完全不了解楊茗澤在整個醫療過程當中細胞製劑的來源、病人的招攬、費用如何收取等等,被告完全都沒有參與。被告徐莉卿在整個過程也都叫楊茗澤醫生,楊茗澤也從來沒有否認過,楊茗澤也對被告徐莉卿說他在馬偕有研究室,被告在與他的交往過程中,體會到被告楊茗澤不管在醫學上具有非常高的專業背景、有足夠熟練的醫療背景,對醫院或醫療的流程也非常熟悉,所以在這種情形下,被告又是經過同為開刀房護理師的介紹,徐莉卿當然不會懷疑到楊茗澤不具醫師資格,在沒有懷疑的情況下,當然不會進一步在網路去查驗楊茗澤到底有沒有醫師執照,徐莉卿只是單純施用針劑、而且是兼差,兼差的所得是論次計費,除了這個以外,完全沒有其他利潤的問題,我們認為本案被告欠缺犯罪構成的明知故意。
㈤被告陳相維就全部犯行均否認,辯稱:我只是一個計程車司機,我都不了解他們在從事什麼事情。我認識他的時候,他是開醫美診所,大家都叫他楊醫師,我有附上我們剛認識的時候,他給我的名片,上面有稱呼也都是寫醫師。辯護人則為被告陳相維辯護稱:在案發後陳相維才知道楊茗澤不具醫師資格,在檢察官起訴的這段時間當中,陳相維都不知道楊茗澤不具醫師資格,陳相維只是一個單純計程車司機,陳相維跟楊茗澤接觸的過程當中,除了透過名片還有去到楊茗澤經營的診所,裡面的護理師也都稱楊茗澤為醫生,所以陳相維主觀上收到的訊息,自然認為楊茗澤是一個合法取得職業資格的醫生。陳相維雖然在名義上是佳鎂公司的負責人,但佳鎂公司的印鑑、大小章、存摺、網銀,所有的資料都是楊茗澤自行使用,被害人跟佳鎂公司之間所簽立的各式書面,包含療程同意書、療程付款,所有的文件如楊茗澤先前證述所說,這些印鑑的使用、蓋用都不是陳相維做的,陳相維在整個過程當中只是單純接送高心慧、陳昱瑾等人到他們指定要到的場所,這個行為跟一般計程車司機從事的業務內容完全一致,雖然曾經有楊茗澤拍攝要拿取物品的照片傳送給陳相維,因此檢察官可能認為陳相維認識醫療的行為,但陳相維是個沒有醫療背景的人,陳相維不知道要取的東西是什麼,是針劑或是什麼樣合法或不合法的醫療物品都不清楚,是楊茗澤要他去診所提取某物品,所以楊茗澤才傳送照片給陳相維,所以從楊茗澤的證述可知,陳相維對整個犯罪行為完全不知情,陳相維也沒有參與被害人業務的招攬,也沒有參與施打針劑、簽約的過程。
㈥被告鄭金豐亦全部否認犯行,辯稱:我本人對楊茗澤是絕對相信他是專業醫生,對臺灣醫療的相關法令我也不是很清楚,因為我長期都在中國大陸工作,所以就以上這些事情我都沒有參與其中。辯護人則為被告鄭金豐辯護稱:被告確實不知道楊茗澤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被告在朋友介紹認識楊茗澤,一直說楊茗澤在台灣有診所是一個醫師,楊茗澤交給鄭金豐的相關資料也都說楊茗澤是醫生,被告鄭金豐只有單純跟楊茗澤聯繫,沒有參與或接觸任何病人或家屬,被告鄭金豐也沒有在相關病患群組內,被告根本不知道楊茗澤怎麼樣跟病患或病患家屬說明,或誇大WT-1療效,所以被告如何與楊茗澤有任何加重詐欺的犯意聯絡。中國樂小姐並不是被告捏造的幽靈抗辯,是確有其人,楊茗澤一直強調他有跟鄭金豐告知說他沒有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或者有告知鄭金豐有特管法相關規定,這部分都與事實不符,更悖離經驗法則。楊茗澤一直強調有將血液或資料請鄭金豐轉交日本曾振武博士,他取得相信之後才會繼續做,在鈞院審理提示證據時,楊茗澤一直強調說孫明新就是他相信的依據,事實上孫明新是在黃爵旭之後的病人,換言之,楊茗澤對外招攬首次接受NK治療的病患是黃爵旭,而不是孫明新,今天假設照楊茗澤所說是因為看到孫明新的檢驗報告才相信曾振武博士的細胞培養、NK細胞是有療效的等等,之後才會一直拜託,顯然時間序完全不一致,上次我們也提過這個部分楊茗澤證言不可信。檢察官有指揮警方比對胡展彰的入境足跡,就有發現孫明新、黃爵旭的血液、運送NK製劑回臺灣是跟胡展彰的入出境時間相符,楊茗澤警詢時就已經講述,其實楊茗澤自己就知道血液跟細胞製劑運輸跟送回的情況,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鄭金豐涉嫌參與組織、共同違反醫師法、加重詐欺取財,我們認為卷內證據均無從證明被告涉有起訴書所載的犯行。
二、楊茗澤部分
㈠被告楊茗澤對上開犯行均坦承不諱,並經如附表一所示病患葉綉惠、孫明新、郭陽道、葉韋阿理(及葉水金)、黃爵旭(及李簡富美、黃郁淳)、廖梅芬及陳保明、李美萱等人指訴在卷(詳附表一詐術內容與行為欄),核與證人陳學如(見偵8699卷五第149-171頁)、蔡昕語(見偵8699卷七第5-13頁、偵8699卷七第91-112頁)、林俊茂(見偵15630卷二第239-250頁)、郭純樺(見偵8699卷五第375-381頁)、林建志(見警卷第25-31頁〈同偵6578卷四第321-327頁〉、偵8698卷一第15-16頁、偵6578卷一第59-65頁、偵8699卷七第368-370頁、偵8700卷二第70-73頁、相驗卷第9-10頁、第51-52頁)、林福財(見偵8698卷一第15-16頁、偵6578卷一第59-65頁)、林佳蓉(見偵6578卷一第479-484頁〈同偵6578卷四第339-344頁〉、偵6578卷二第97-98頁〈同偵6578卷四第351-352頁〉)、蔡友福(見偵6578卷五第3-8頁、偵6578卷六第175-185頁)、趙家瑜(見110偵6578卷五第135-139頁、偵6578卷六第155-163頁)、葉水金(見偵6578卷三第3-10頁〈同偵6578卷五第235-242頁、偵6578卷六第189-199頁)、李孟華(見偵8699卷二第451-460頁、偵8699卷四第275-283頁、偵8699卷七第378-380頁)、黃郁淳(見偵8699卷四第15-27頁、偵8699卷四第275-283頁)、廖梅芬(見偵8699卷五第427-431頁〈同第433-437頁)、李美萱(見他2888卷第87-91頁〈同偵8699卷七第159-163頁)、陳瑞雯(見偵6578卷一第64-65頁)之證述大致相符。
㈡被告楊茗澤對有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進行醫療行為亦供承不諱,此外,並有偵查佐蕭博有111年5月6日偵查報告-針對查詢「醫事人員資格」(見偵8699卷三第341-346頁)、被告楊茗澤、被告高心慧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1)被告楊茗澤於110年10月3日20時39分50秒通訊監察譯文(見偵6578卷六第28頁)、被告楊茗澤、被告高心慧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2)被告高心慧與0000000000號持用人於110年11月24日11時21分16秒對話內容(見偵6578卷四第57-59頁,偵6578卷六第8頁)、被告楊茗澤、被告高心慧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3)被告高心慧與0000000000號持用人於110年11月24日16時25分3秒對話內容(見偵6578卷六第18頁)、被告楊茗澤、被告高心慧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4)被告高心慧與被告楊茗澤於111年1月30日0時3分53秒通訊監察譯文(見偵6578卷六第18-22頁)、被告楊茗澤108年9月12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有關治療費用及與其他共犯分紅)(1)-「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1」(見偵8699卷二第13頁〈同偵8699卷三第227、265頁〉,偵8700卷二第537頁)、被告楊茗澤108年10月24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2)-「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3」(見偵8699卷二第14頁〈同偵8699卷三第229、267頁〉,偵8700卷二第539頁)、被告楊茗澤108年12月11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3)-「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4」(見偵8699卷二第14頁〈同偵8699卷三第230、268頁〉,偵8700卷二第540頁)、被告楊茗澤108年12月13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4)-「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4」(見偵8699卷二第14頁〈同偵8699卷三第230、268頁〉,偵8700卷二第540頁)、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13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5)-「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5」(見偵8699卷二第15頁〈同偵8699卷三第231、269頁〉,偵8700卷二第541頁)、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18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6)-「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6」(見偵8699卷二第16頁〈同偵8699卷三第232、270頁〉,偵8700卷二第542頁)、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22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7)-「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7」(見偵8699卷二第16頁〈同偵8699卷三第233、271頁〉,偵8700卷二第543、561頁)、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30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8)-「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8 」(見偵8699卷二第17頁〈同偵8699卷三第234、272頁〉,偵8700卷二第544頁)、被告楊茗澤109年2月6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9)-「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8」(見偵8699卷三第234、272頁〈同偵8700卷二第544頁〉,偵17577卷一第109頁)、被告楊茗澤109年3月4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10)-「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9 」(見偵8699卷三第235、273頁〈同偵8700卷二第545 頁〉)、被告楊茗澤109年3月12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 (11)-「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9」(見偵8699卷三第235、273頁〈同偵8700卷二第545頁〉,偵17577卷一第111頁)、被告楊茗澤109年3月17日凌晨1時22分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12)-「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10」(見偵8699卷二第18頁〈同偵8699卷三第236、274頁〉,偵8700卷二第546頁)、被告楊茗澤109年3月17日凌晨1時42分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13)-「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11、12」(見偵8699卷二第19頁〈同偵8699卷三第237、275頁〉,偵8700卷二第547-548頁)、被告楊茗澤109年3月17日凌晨2時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14)-「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12」(見偵8699卷二第19頁〈同偵8699卷三第238、276頁〉,偵8700卷二第548頁)、被告楊茗澤109年7月28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15)-「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16」(見偵8699卷二第22頁〈同偵8699卷三第238、280頁〉,偵8700卷二第552頁)、被告楊茗澤110年5月28日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16)-「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23」(見偵8699卷二第14頁〈同偵8699卷二第27頁〉,偵8699卷三第249-250、287-288頁,偵8700卷二第559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8年6月2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陳昱瑾涉案事證1(見偵8698卷二第85頁〈同偵8699卷二第53頁〉,偵8699卷三第185頁,偵8699卷四第363頁,偵14790卷第31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8年12月23日下午1時2分許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陳昱瑾涉案事證2(見偵8698卷二第86頁〈同偵8699卷二第54頁〉,偵8699卷三第186頁,偵8699卷四第364頁,偵14790 卷第32頁)、對於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月11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4)-陳昱瑾涉案事證3(偵8698卷二第87頁〈同偵8699卷二第55頁〉,偵8699卷三第187頁,偵8699卷四第365頁,偵14790卷第33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月17日下午6時11分許、下午6時12分許至下午6時15分許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5)-陳昱瑾涉案事證5(見偵8698卷二第89頁〈同偵8699卷二第57頁〉,偵8699卷三第189 頁,偵8699卷四第367頁,他2748卷第259頁,偵11170卷一第73頁,偵14790卷第35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月17日下午6時16分許至下午6時20分許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6)-陳昱瑾涉案事證6、7(見偵8698卷二第91頁〈同偵8699卷二第59頁〉,偵8699卷三190-191頁,偵8699卷四第368-369頁,他2748卷第260頁,偵11170卷一第74-75頁,偵14790卷第36-37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月17日下午6時41分許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7)陳昱瑾涉案事證7(見偵8698卷二第91頁〈同偵8699卷二第59頁〉,偵8699卷三第191頁,偵8699卷四第369頁,偵14790卷第37頁) 、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月17日下午6時54分許至下午6時55分許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8)-陳昱瑾涉案事證8(見偵8698卷二第92頁〈同偵8699卷二第60頁〉,偵8699卷三第192頁,偵8699卷四第370頁,偵11170卷一第76頁,偵14790卷第38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2月16日上午11時32分許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9)-陳昱瑾涉案事證9(偵8698卷二第93頁〈同偵8699卷二第61頁〉,偵8699卷三第191頁,偵8699卷四第371頁,偵14790卷第39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2月16日下午12時06分許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0)-陳昱瑾涉案事證9(見偵8698卷二第93頁〈同偵8699卷二第61頁〉,偵8699卷三第193頁,偵8699卷四第371頁,偵14790卷第39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2月17/日下午5時12分許至下午6時16分許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1)-陳昱瑾涉案事證10(見偵8698卷二第94頁〈同偵8699卷二第62頁〉,偵8699卷三第194頁,偵8699卷四第372 頁,偵14790卷第40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2月17日下午6時28分許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2)-陳昱瑾涉案事證10(見偵8698卷二第94頁〈同偵8699卷二62頁〉,偵8699卷三第194頁,偵8699卷四第372頁,偵14790卷第40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3)- 陳昱瑾涉案事證11(見偵8698卷二第95頁〈同偵8699卷二第63頁〉,偵8699卷三第195頁,偵8699卷四第373頁,偵14790卷第41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2月28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4)-陳昱瑾涉案事證12(見偵8698卷二第96頁〈同偵8699卷二第63頁〉,偵8699卷三第196頁,偵8699卷四第374頁,偵14790卷第42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 年3月3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5)-陳昱瑾涉案事證13(見偵8698卷二第97頁〈同偵8699卷二第65頁〉,偵8699卷三第197頁,偵8699卷四第375頁,偵14790卷第43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3月4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6)-陳昱瑾涉案事證14(見偵8698卷二第98頁〈同偵8699卷二第66頁〉,偵8699卷三第198頁,偵8699卷四第376頁,偵14790卷第44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3月11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7)-陳昱瑾涉案事證15(見偵8698卷二第99頁〈同偵8699卷二第67頁〉,偵8699卷三第199 頁,偵8699卷四第377頁,偵14790卷第45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3月13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8)-陳昱瑾涉案事證16(見偵8698卷二第100頁〈同偵8699卷二第68頁〉,偵8699卷三第200頁,偵8699卷四第378頁,偵14790 卷第46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3月20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9)-陳昱瑾涉案事證17(見偵8698卷二第101 頁〈同偵8699卷二第69頁〉,偵8699卷三第201頁,偵8699卷四第379頁,偵14790卷第47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 年4月18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0)-陳昱瑾涉案事證18(見偵8698卷二第102頁〈同偵8699卷二第70頁〉,偵8699卷三第202頁,偵8699卷四第380頁,偵14790卷第48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4月19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1)-陳昱瑾涉案事證18(見偵8698卷二第102頁〈同偵8699卷二第70頁〉,偵8699卷三第202頁,偵8699卷四第380頁,偵14790卷第48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4月21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2)-陳昱瑾涉案事證19(見偵8698卷二第103頁〈同偵8699卷二第71頁〉,偵8699卷三第203頁,偵8699卷四第381頁,偵14790卷第49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5月6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3)-陳昱瑾涉案事證20(見偵8698卷二第103頁〈同偵8699卷二第72頁〉,偵8699卷三第204頁,偵8699卷四第382頁,偵14790 卷第50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6月12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4)-陳昱瑾涉案事證21(見偵8698卷二第105 頁〈同偵8699卷二第73頁〉,偵8699卷三第205頁,偵8699卷四第363頁,偵14790卷第51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 年7月9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5)-陳昱瑾涉案事證22(見偵8698卷二第106頁〈同偵8699卷二第74頁〉,偵8699卷三第206頁,偵8699卷七第298頁,偵14790卷第52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7月11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6)-陳昱瑾涉案事證22(偵8698卷二第106頁〈同偵8699卷二第74頁〉,偵8699卷三第206頁,偵8699卷四第384頁,偵14790卷第52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0月7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7)-陳昱瑾涉案事證23(見偵8698卷二第107頁〈同偵8699卷二第75頁〉,偵8699卷三第207 頁,偵8699卷四第385頁,偵14790卷第53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10年3月13日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28)(見偵6578卷六第207頁,偵8698卷二第108頁,偵8699卷二第76頁,偵8699卷四第386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2月28日LINE對話內容(29)-黃爵旭療程蒐證LINE截圖15(見偵8698卷二第123頁〈同偵8699 卷二第423頁〉,偵14790卷第91頁)、被告陳昱瑾109年1月15日下午5時44分許LINE對話內容(30)-黃爵旭療程蒐證17(見偵8698卷二第125頁〈同偵8699卷二第425頁〉,偵14790卷第93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月15日下午7時24分許LINE對話內容(31)-黃爵旭療程蒐證LINE截圖17(見偵8698卷二第125頁〈同偵8699卷二第425 頁〉,偵8699卷五第113頁,偵14790卷第93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月18日LINE對話內容(32)-黃爵旭療程蒐證LINE截圖20(偵8698卷二第128頁〈同偵8699卷二第428頁〉,偵8699卷五第116頁,偵14790卷第96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月19日LINE對話內容(33)-黃爵旭療程蒐證LINE截圖20(見偵8698卷二第128頁〈同偵8699卷二第428 頁〉,偵8699卷五第116頁,偵14790卷第96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1月20日LINE對話內容(34)-黃爵旭療程蒐證LINE截圖21(見偵8698卷二第129頁〈同偵8699卷二第429 頁〉,偵8699卷五第117頁,偵14790卷第97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3月20日LINE對話內容(35)-黃爵旭療程蒐證LINE截圖25(見偵8698卷二第133頁〈同偵8699卷二第433 頁〉,偵8699卷五第121頁,偵14790卷第101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109年5月30日LINE對話內容(36)-黃爵旭療程蒐證LINE截圖26(見偵8698卷二第134頁〈同偵8699卷二第434 頁〉,偵8699卷五第122頁,偵14790卷第102頁)、暱稱「MSC(指郭陽道)」於110年5月9日至110年5月11日LINE對話內容(37)(見偵6578卷二第141-142頁〈同偵6578卷四第76、224頁〉,偵6578卷五第187-188頁,偵8699卷三第225 頁)、暱稱「MSC」於110年5月13日至110年5月28日LINE對話內容(38)(見偵6578卷二第141、145、146頁,偵6578卷四第77、225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昱瑾之LINE群組翻拍照片(39)(見偵8698卷二第417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昱瑾男友彭子豪於110年12月14日15時11分許通訊監察譯文(40)(見偵6578卷六第50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徐莉卿、陳昱瑾3人之「醫護超人隊」及被告楊茗澤與被告徐莉卿間LINE對話紀錄(見偵8699卷三第209-223頁,偵8699卷四第329-343頁,偵14790卷第55-60頁)、㈠「醫護超人隊」LINE群組蒐證資料(見偵8699卷四第355-360頁〈同偵14790卷第55-60頁〉)、㈠「醫護超人隊」LINE群組(1.徐莉卿109年4月10日創立群組訊息內容)(見偵8699卷四第355頁〈同偵14790卷第55頁〉)、㈠「醫護超人隊」LINE群組(2.被告楊茗澤109年4月10日傳送訊息內容)(見偵8699卷四第355頁〈同偵14790卷第55頁〉)、㈠「醫護超人隊」LINE群組(3.被告楊茗澤109年4月11日傳送訊息內容)(見偵8699卷四第355頁〈同偵14790卷第55頁)、㈠「醫護超人隊」LINE群組(4.被告楊茗澤109年6月4日傳送訊息內容)(見偵8699卷四第358頁〈同偵14790卷第58頁)、㈠「醫護超人隊」LINE群組(5.被告楊茗澤109年6月16日傳送訊息內容)(見偵8699卷四第358頁〈同偵14790卷第58頁)、㈠「醫護超人隊」LINE群組(6.被告徐莉卿109年6月18日傳送訊息內容)(見偵8699卷四第359頁,偵14790卷第59頁)、㈠「醫護超人隊」LINE群組(7.被告徐莉卿109年6月18日傳送訊息內容)(見偵8699卷四第359頁〈同偵14790卷第59頁)、㈡徐莉卿涉案事證(1.被告徐莉卿109年8月20日與被
告楊茗澤LIEN對話紀錄-LINE截圖3)(見偵8698卷二第137頁〈同偵8699卷三第211頁〉,偵8699卷四第331頁,偵1479
0卷第63頁)、㈡徐莉卿涉案事證(2.被告徐莉卿109年9月25日下午10時19分許與被告楊茗澤LIEN對話紀錄-LINE截圖5 )(見偵8698卷二第139頁〈同偵8699卷三第212-213頁〉,偵8699卷四第333頁,偵14790卷第65頁)、㈡徐莉卿涉案事證(3.被告徐莉卿109年10月8日與被告楊茗澤LIEN對話紀錄-LINE截圖6)(見偵8698卷二第140頁〈同偵8699卷三第214頁〉,偵8699卷四第334頁,偵14790卷第66頁)、㈡徐莉卿涉案事證(4.被告徐莉卿109年10月24日與被告楊茗澤LIEN對話紀錄-LINE截圖7、8)(見偵8698卷二第141-142頁〈同偵8699卷三第215-216頁〉,偵8699卷四第335-336 頁,偵14790卷第67-68頁)、㈡徐莉卿涉案事證(5.被告徐莉卿109年12月2日與被告楊茗澤LIEN對話紀錄-LINE截圖9 )(見偵8698卷二第143頁〈同偵8699卷三第217頁〉,偵8699卷四第337頁,偵8699卷七第260頁,偵14790卷第69頁)、㈡徐莉卿涉案事證(6.被告徐莉卿109年12月12日與被告楊茗澤LIEN對話紀錄-LINE截圖10、11)(見偵8698卷二第144-145頁〈同偵8699卷三第218頁〉,偵8699卷四第338-339頁,偵14790卷第70-71頁)、㈡徐莉卿涉案事證(7.被告徐莉卿109年12月12日與被告楊茗澤LIEN對話紀錄-LINE 截圖12)(見偵8698卷二第146頁〈同偵8699卷三第219-220 頁〉,偵8699卷四第340頁,偵14790卷第72頁)、㈡徐莉卿涉案事證(8.被告楊茗澤110年3月7日LIEN對話紀錄-LINE 截圖15)(見偵8698卷二第149頁〈同偵8699卷三第223 頁〉,偵8699卷四第343頁,偵14790卷第75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微信(WeChat)及LINE對話:㈠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暱稱「臭金條KING」)微信(WeChat)對話-1.被告鄭金豐於110年3月16日下午5時7分許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36、122頁〈同他2748卷第86、264頁〉)、㈠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微信對話-2.被告楊茗澤於110年3月16日下午6時43分許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36-37、122-123頁〈同他2748卷第86-87 頁〉)、㈠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微信對話-3.被告鄭金豐於110年3月17日上午10時2分許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37、123頁〈同偵8699卷四第3頁〉,他2748卷第87、265頁)、㈠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微信對話-4.被告鄭金豐於110年3月17日下午2時6分許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38、124頁〈同他2748卷第88、266頁〉)、㈠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微信對話-5.被告鄭金豐於110 年4月9日許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38、124頁〈同他2748卷第88、266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暱稱「小薛上海朋友鄭金豐-金條」)LINE對話-1.被告楊茗澤於110年11月4日下午13時51分許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39、125頁〈同他2748卷第89、267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LINE對話-2.被告楊茗澤於110年11月4日下午2時10分許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40、126頁〈同他2748卷第90、268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LINE對話-3.被告楊茗澤於110年11月14日許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41、127頁〈同他2748卷第91、269 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LINE對話-4.被告楊茗澤於110年11月16日許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43、129頁〈同他2748卷第93、271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LINE對話-5.被告楊茗澤於110年11月17日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43、129頁〈同他2748卷第93、271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LINE對話-6. 被告楊茗澤於110年12月3日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44、130頁〈同他2748卷第94、272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LINE對話-7.被告鄭金豐於110年12月6日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45、131頁〈同他2748卷第95、273 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LINE對話-8.被告楊茗澤於111年1月23日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46、132頁〈同他2748卷第96、274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LINE對話-9.被告楊茗澤於111年2月16日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47、133頁〈同他2748卷第97、275 頁〉)、㈡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LINE對話-10.被告楊茗澤於111年3月8日傳送訊息(見偵8699卷三第48、134 頁〈同他2748卷第98、27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11年7月11日查訪曾振武職務報告附111年7 月7日訪查紀錄(見偵8699卷六第195-20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11年7月15日查訪曾振武職務報告(見偵8699卷六第249-250頁)、111年5月12日至被告陳昱瑾住處(○○縣○○鎮○○○○000巷00○0號)查扣外包裝「VitaSpring」,標示「X.exosome」字樣之物照片(見偵8699卷五第199、201-202頁〈同偵8699卷七第374頁〉,偵14790卷第129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案物照片15張(見偵8698卷三第39-56頁〈同偵8699卷五第255、257-260、261、263、247-254 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案物照片15張、時間111年6月23日之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搜索現場暨扣案物照片29頁(見偵8698卷三第13-37、57-63頁〈同偵15630卷一第59-62
、63-65、67、85-9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偵查佐蕭博有111年7月6日職務報告中提及「若以靜脈與肌肉、皮下注射使用極少有過敏現象」內容(見偵15630卷二第279-290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見偵8698卷二第151-172頁〈同偵8699卷二第31-51 頁〉,偵8699卷三第137-162頁,偵8699卷四第391-411 頁,偵11170卷第29-50、65-68頁,偵14790卷第103-128 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被告楊茗澤108年11月1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見偵8698卷二第151頁〈同偵8699卷二第31頁〉,偵8699卷三第137 頁,偵8699卷四第391頁,偵11170卷第29頁,偵14790卷第103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2.被告楊茗澤108年11月2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見偵8698卷二第151頁〈同偵8699卷二第31頁〉,偵8699卷三第137 頁,偵8699卷四第391頁,偵11170卷第29頁,偵14790卷第103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3.被告楊茗澤108年11月15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2)(見偵8698卷二第152頁〈同偵8699卷二第32頁〉,偵8699卷三第138 頁,偵8699卷四第392頁,偵11170卷第30頁,偵14790卷第104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4.被告楊茗澤108年12月20日下午4時16分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3)(見偵8698卷二第153頁〈同偵8699卷二第33頁〉,偵8699卷三第139頁,偵8699卷四第393頁,偵8699卷七第300 頁,偵11170卷第31頁,偵14790卷第105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5.被告楊茗澤108年12月20日下午4時18分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3)(見偵8699卷二第33頁,偵8699卷三第139頁,偵8699卷四第393頁,偵11170 卷第31頁,偵14790卷第105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6.被告楊茗澤108年12月22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4)(見偵8698卷二第154頁〈同偵8699卷二第34頁〉,偵8699卷三第140頁,偵8699卷四第394頁,偵11170 卷第32頁,偵14790卷第106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7.被告楊茗澤109年2月28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5)(見偵8698卷二第155頁,同偵8699卷三第141 頁,偵8699卷四第395頁,偵11170卷第33頁,偵14790卷第107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8.被告楊茗澤109年3月25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7)(見偵8698卷二第157頁〈同偵8699卷二第36頁,偵8699卷三第143 頁,偵8699卷四第397頁,偵14790卷第109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9.被告楊茗澤109年4月2日上午12時48分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8)(見偵8698卷二第158頁〈同偵8699卷二第37頁〉,偵8699卷三第144、302 頁,偵8699卷四第398頁,偵11170卷第35頁,他2748卷第224頁,偵14790卷第110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0.被告楊茗澤109年4月1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8)(見偵8698卷二第158頁〈同偵8699卷二第37頁,偵8699卷三第144頁,偵8699卷四第398頁,偵11170卷第36頁,偵14790卷第110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1.被告楊茗澤109年4月2日上午8時13分許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8)(見偵8699卷二第37頁〈同偵8699卷三第144、302頁〉,偵8699卷四第398頁,偵11170卷第36頁,偵14790卷第110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2.被告楊茗澤109年4月9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9)(見偵8699卷二第159頁〈同偵8699卷二第38頁,偵8699卷三第145頁,偵8699卷四第399頁,偵11170卷第37頁,偵14790卷第111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3.被告楊茗澤109年8月15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0)(見偵8698卷二第160頁〈同偵8699卷二第39頁,偵8699卷三第146頁〉,偵8699卷四第400頁,偵11170卷第38頁,偵14790卷第112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4.被告楊茗澤109年8月26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1)(見偵8698卷二第161頁〈同偵8699卷二第40頁〉,偵8699卷三第147頁,偵8699卷四第401頁,偵11170 卷第39頁,偵14790卷第113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5.被告楊茗澤109年9月8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2)(見偵8698卷二第162頁〈同偵8699卷二第41頁〉,偵8699卷三第148頁,偵8699卷四第402頁,偵11170 卷第40頁,偵14790卷第114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6.被告楊茗澤109年9月9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2)(見偵8698卷二第162頁〈同偵8699卷二第41頁〉,偵8699卷三第148頁,偵8699卷四第401頁,偵11170 卷第40頁,偵14790卷第114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7.被告楊茗澤109年10月7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4)(見偵8698卷二第164頁〈同偵8699卷二第43頁〉,偵8699卷三第150頁,偵8699卷四第404頁,偵11170 卷第42頁,偵14790卷第116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8.被告楊茗澤109年10月19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5)(見偵8698卷二第165頁〈同偵8699卷二第44頁〉,偵8699卷三第151頁,偵8699卷四第405頁,偵11170卷第43頁,偵14790卷第117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9.被告楊茗澤109年11月5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6)(見偵8698卷二第166頁〈同偵8699卷二第45頁〉,偵8699卷三第152頁,偵8699卷四第406 頁,偵11170卷第44頁,偵14790卷第118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20.被告楊茗澤109年12月17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7)(見偵8698卷二第167頁〈同偵8699卷二第46頁〉,偵8699卷三第153頁,偵8699卷四第407頁,偵11170卷第45頁,偵14790卷第119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21.被告楊茗澤109年12月26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8)(見偵8698卷二第168頁〈同偵8699卷二第47頁〉,偵8699卷三第154頁,偵8699卷四第408頁,偵11170卷第46頁,偵14790卷第120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22.被告楊茗澤109年12月27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8)(見偵8698卷二第168頁〈同偵8699卷二第47頁〉,偵8699卷三第154頁,偵8699卷四第408頁,偵11170卷第46頁,偵14790卷第120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23.被告楊茗澤110 年1月28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9)(見偵8698卷二第169頁〈同偵8699卷二第48頁〉,偵8699卷三第155頁,偵8699卷四第409頁,偵11170卷第47頁,偵14790卷第121 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24.被告楊茗澤110年1月30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19)(見偵8698卷二第169頁〈同偵8699卷二第48頁〉,偵8699卷三第155 頁,偵8699卷四第409頁,偵11170卷第47頁,偵14790卷第121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25.被告楊茗澤110年2月24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20)(見偵8698卷二第170頁〈同偵8699卷二第49頁〉,偵8699卷三第156 頁,偵8699卷四第410頁,偵11170卷第48頁,偵15630卷一第17頁,偵14790卷第122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26.被告楊茗澤110年1月30日對話內容(陳相維涉案事證21)(見偵8698卷二第171頁〈同偵8699卷二第51頁〉,偵8699卷三第157頁,偵8699卷四第411頁,偵11170 卷第49頁,偵14790卷第12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11年7月11日職務報告檢附「胡展彰、鄭金豐出入境紀錄及本案NK療程時間對照表與被害人NK、WT-1、MSCGF、Exosome 療程時間及施打製劑一覽表」(見偵8699卷六第209-223頁)、(被害人葉綉惠-歿)㈢書證:5.被害人葉綉惠(210127)佳鎂國際生醫機構集團臨床判讀建議考量-包括療程劑型時程表(見偵6578卷一第89-95頁,偵8698卷一第133-139、141-151頁,偵8700卷一第181-199頁,偵8700卷二第493-503頁)、(被害人葉綉惠-歿)㈢書證: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於110年3月13日搜索被告楊茗澤之扣押物品(見警卷第71、73-77、79-83頁〈同偵6578卷四第357、359-363、365-369頁,偵8698卷一第119、121-125、127-131頁〉,偵8699卷一第125-137頁,偵8700卷一第167-179頁)、(被害人葉綉惠-歿)㈢書證:8.「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臨床判讀建議考量」上面手寫「建志抽血日期」、「飛機起飛」、「治療肝腫大」等內容(見警卷第231-245頁,偵6578卷四第509-516頁)、(被害人葉綉惠- 歿)㈢書證:9.告訴人林建志住處監視器翻拍照片(見偵6578卷一第485-486頁)、(被害人葉綉惠-歿)㈢書證:10. 告訴人提供被告楊茗澤、高心慧在告訴人住處照片(見偵6578卷四第345-346頁)、(被害人葉綉慧-歿)㈢書證:12. 告訴人林建志於111年7月13日當庭提出110年3月8日被告陳昱瑾抽告訴人林建志之抽血照片(見偵8699卷七第374頁)、被害人孫明新部分:㈠書證:1.孫明新療程表(包括6次「NK」及10次「WT-1」(見偵6578卷二第267、297頁〈同偵6578卷五第23頁、第133頁〉,他2748卷第249頁,偵14790 卷第189頁,偵17577卷第83頁)、(被害人孫明新)㈠書證:2.MSCGF/NK/WT-1療程評估建議單(療程前B.T.)含療程使用者(療程前B.T.)體檢報告(見偵6578卷二第287-290頁同偵6578卷五第29-32頁,偵8698卷一第179-182頁,偵8699卷一第183-186頁,偵8700卷一第227-231頁,他2748卷第239-242頁,偵14790卷第179-182頁,偵17577卷第73-76 頁)、(被害人孫明新)㈠書證:3.臨床病歷診斷暨臨床判斷建議考量-MSCGF、NKC療程使用者施打劑型表(偵6578卷二第291-292頁〈同偵6578卷五第33-34頁,偵8698卷一第18
3-184頁,偵8699卷一第187-188頁〉,偵8699卷四第416頁,偵8700卷一第232頁,他2748卷第243-244頁,偵11170 卷第54頁,偵14790卷第128、183-184頁,偵17577卷第77-78頁)、(被害人孫明新)㈠書證:4.109年2月3日MSCGF/NKC/WT-1療程確認付款單(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均有簽名)(見偵6578卷二第293-296頁〈同偵6578卷五第25-28 頁,偵8698卷一第185-188頁,偵8699卷一第189-192頁〉,偵8699卷四第415頁,偵8700卷一第233-236頁,他2748卷第245-248頁,偵11170卷第53頁,偵14790卷第127、185-188 頁,偵17577卷第79-82頁)、(被害人孫明新)㈠書證:5.日本免疫-孫明新54歲女性(見偵6578卷二第299-303頁〈同偵6578卷五第17-21頁,他2748卷第251-255頁,偵14790卷第191-195頁,偵17577卷第85-89頁〉)、(被害人孫明新)㈠書證:6.109年2月4日「MSC Growth Factors注射劑處置同意書」- 孫明新(見偵6578卷二第283-285頁〈同偵6578卷五第35-37頁,偵8698卷一第175-177頁,偵8699卷一第179-181頁,偵8700卷一第223-225頁,他2748卷第235-237頁,偵14790卷第175-177頁,偵17577卷第69-71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部分:1.MSCGF療程病歷體檢評估單(葉韋阿理)(見偵6578卷三第33-41、79-85頁〈同偵6578卷五第259頁〉,偵8698卷一第309-325頁,偵8699卷一第313-329頁,偵8700卷一第357-363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2.109年5月22日「MSCG rowthFactors注射劑處置同意書、處置說明」(葉韋阿理)(見偵6578卷五第277-281頁〈同偵8698卷一第295-299頁,偵8699卷一第299-303 頁,偵8700卷一第343-347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3.佳鎂國際生醫機構集團(葉水金/ 葉韋阿理)療程劑型時程表(見偵6578卷三第29-31頁〈同偵6578卷五第283-287 頁,偵8698卷一第335-339頁,偵8699卷一第349-343頁,偵8700卷一第383-387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6.體檢報告判讀診斷(見偵6578卷三第87-91、169-171頁〈同偵6578卷五第267-271、305-307頁,偵8698卷一第317-321 頁,偵8699卷一第321-325頁,偵8700卷一第365-369 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7.109年5月22日、109年10月21日「MSC Growth Factors注射劑處置同意書、處置說明」(葉水金)(見偵6578卷三第123-127、55-59頁〈同偵6578卷五第309-313頁,偵8698卷一第343-347 頁,偵8699卷一第347-351頁,偵8700卷一第391-395 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8.MSCGrowthFactors注射劑衛教資料(見偵6578卷三第61-67頁〈同偵6578卷五第315-321頁,偵8698卷一第349-355頁,偵8699卷一第353-359頁,偵8700卷一第397-403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9.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療程施打劑型建議表(葉水金)(見偵6578卷三第43-45、77-78、99-115、117-121頁〈同偵6578卷五第323-325頁,偵8698卷一第365-367 、369-371頁,偵8700卷一第413-415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12.MSC-GF(加強劑量版)、臍帶間質幹細胞(第二代)、MSCGFEX0-A介紹資料(見偵6578卷五第339-349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18.被告楊茗澤針對葉韋阿理手寫治療計畫(見偵6578卷三第179-181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19.被告楊茗澤與被害人葉水金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三第189-220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㈠3.被害人黃爵旭MSCGF、NKC療程使用者施打劑型表、黃爵旭NKCTimeTable、臨床病例診斷暨臨床判讀建議考量MSCGF療程使用者施打劑型表(見偵8699卷四第41-43 、109頁〈同偵8699卷五第47-51、75-77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㈠4.被害人黃爵旭MSCGF療程預定單(見偵8699卷四第45-49頁〈同偵8699卷五第53-57頁,偵8700卷二第507-511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㈠5.109年1月13日「MSC Growth Factors注射劑處置同意書、處置說明」(黃爵旭)(見偵8699卷四第53-57頁〈同偵8699卷五第61-65頁,偵8700卷二第603-607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㈠6.被害人黃爵旭MSCGF療程病歷體檢評估單、療程使用者【療程前B.T.】體檢報告(見偵8699卷四第59-63頁〈同偵8699卷五第67-69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㈠7.MSCGF Growth Factors注射劑衛教資料(見偵8699卷四第65-71頁〈同偵8699卷五第79-85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㈠8.癌症個案免疫細胞治療計劃書(黃爵旭)(見偵8699卷四第99-107頁,同偵8699卷五第87-95頁,偵8700卷二第527-535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4.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11日下午3時8分許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3)(見偵8699卷二第411頁〈同偵8699卷四第75頁,偵8699卷五第99頁,偵14790卷第79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7.被告楊茗澤109 年1月11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4)(見偵8699卷二第412頁〈同偵8699卷四第76頁,偵8699卷五第100 頁,偵14790卷第80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8.被告高心慧與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18日下午1時33-34分許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6)(見偵8699卷二第414頁〈同偵8699卷四第78頁,偵8699卷五第102頁,偵14790卷第82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9.被告高心慧與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18日下午10時30分許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9)(見偵8699卷二第417頁〈同偵8699卷四第81頁,偵8699卷五第105頁,偵14790卷第85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10.被告高心慧與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20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10)(見偵8699卷二第418頁〈同偵8699卷四第82頁,偵8699卷五第106頁,偵14790卷第86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11.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21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12)(見偵8699卷二第420頁〈同偵8699卷四第84頁,偵8699卷五第108 頁,偵14790卷第88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14.被告楊茗澤於109年3月12日傳送「黃爵旭療程表」(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24)(見偵8699卷二第432頁〈同偵8699卷四第96頁,偵8699卷五第120頁,偵14790卷第100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15.被告楊茗澤於109年3月20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25)(見偵8699卷二第433頁〈同偵8699卷四第97頁,偵8699卷五第121頁,偵14790卷第101 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16.被告陳昱瑾與被告楊茗澤於109年5月30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26)
(見偵8699卷二第434頁〈同偵8699卷四第98頁,偵8699卷五第122頁,偵14790卷第102頁〉)、(被害人黃爵旭- 歿)㈡17.被告楊茗澤(暱稱「AY」)與被害人黃爵旭之配偶李孟華LINE對話紀錄(見偵8699卷四第115-154頁)、(被害人廖梅芬)2.MSC Growth Factors注射劑衛教資料(見偵8699卷五第445-451頁)、(被害人廖梅芬)3.108 年9月29日「MSC Growth Factors注射劑處置同意書、處置說明」(見偵8699卷五第453-457頁)、(被害人廖梅芬)4.療程使用者【療程前B.T.】體檢報告暨臨床判讀建議考量(見偵8699卷五第459-475頁)、(被害人廖梅芬)5.MSCGF 三個月療程專案(見偵8699卷五第477頁)、(被害人廖梅芬)6.MSCGF療程體檢評估單(見偵8699卷五第47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3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楊茗澤)(見警卷第47至53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5月25日調取票聲請書(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見偵6578卷一第473-47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5月25日偵查報告(見偵6578卷一第475-477頁)、郭陽道接受治療之照片5張(見偵6578卷二第165-167、173-174頁〈同偵6578卷五第217-219、225-226頁〉、偵8698卷一第291頁、偵8699卷一第295頁、偵8699卷七第21、30頁、偵8700卷一第339頁)、被害人孫明新與「Cell Therapy」(楊茗澤)之聊天歷史紀錄兼翻譯(見偵6578卷二第224-226頁〈同偵6578卷五第90-92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臨床療程建議劑型:MSCGF療程使用者施打劑型表、臨床療程建議劑型費用(見偵6578卷三第93-96頁〈同偵6578卷五第273-275頁、偵8700卷一第371-373頁〉)、楊茗澤犯罪事證-(葉綉惠(歿)-肺腺癌)被害人葉綉惠、配偶林福財、兒子林建志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黃薰慧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及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匯款單據各1份(178 萬、178萬、178萬)(見偵6578卷四第7-27頁)、楊茗澤犯罪事證-(孫明新部分-淋巴癌)被害人孫明新、配偶蔡友福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黃薰慧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及華南銀行之匯款單據3份(267萬2仟元、66萬8仟元、66萬8仟元)、孫明新自體NK細胞制劑照片(見偵6578卷四第27-46頁〈同偵8699卷一第245-269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及彰化銀行、臺灣銀行之匯款單據3份(216萬、150萬元、70萬元)(見偵6578卷四第86-92頁)、被害人葉綉慧、林福財、林建志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及國泰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匯款單據3份(178萬、178萬元、178萬元)(見偵6578卷四第93-113頁)、被害人孫明新、配偶蔡友福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黃薰慧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及華南銀行之匯款單據3份(267萬2仟元、66萬8仟元、66萬8仟元)、孫明新自體NK細胞制劑照片(見偵6578卷四第113-132頁)、門號0000000000(楊茗澤)之通訊監察譯文(含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1))(見偵6578卷六第23-35 頁)、門號0000000000(楊茗澤)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6578卷六第37-39頁)、門號0000000000(楊茗澤)之通訊監察譯文(含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6(40) )(見偵6578卷六第41-58頁)、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含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6(28)-(36))(見偵6578卷六第203-208頁〈同偵8698卷二第125-134、偵8698卷三第80-84 頁〉)、被告楊茗澤提示給李美萱之醫師證書3份(見他2888卷第7-11頁〈同偵8698卷一第53-55頁〉、偵8698卷二第7、9頁)、被告楊茗澤自稱醫師之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芊億國際生技開發集團之名片(見他2888卷第13頁〈同偵8698卷二第11頁〉)、郭陽道接受治療之照片5張(見偵6578卷二第165-167、173-174頁〈同偵6578卷五第217-219 、225-226頁〉,偵8698卷一第291頁、偵8699卷一第295 頁、偵8699卷七第21、30頁、偵8700卷一第339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手機翻拍(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分成獲利及匯入帳戶,含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5(1)-(16))(見偵8699卷二第13-30頁〈同偵8699卷三第233-257頁、偵8700卷二第537-561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手機翻拍(黃爵旭療程蒐證)(見偵8698卷五第97-112頁)、被告陳相維與楊茗澤(暱稱:AY )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見偵8699卷三第301-304 頁)、金湧長生公司的免疫細胞治療(X.msc)之療程說明(見偵8699卷五第203-214頁)、金湧長生公司產品採購清單(見偵8699卷五第347-34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11年5月25日偵查報告(他2748卷第279-282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1份(見本院卷三第129-143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1份(見本院卷四第339-343頁)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2月1日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份(見本院卷四第389-394 頁)可證。
㈢關於竊盜部分,除被告楊茗澤之自白外,亦經共同被告陳昱瑾、徐莉卿供承在卷。並有被告楊茗澤、陳昱瑾、徐莉卿竊取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醫療器材-㈠「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1.被告楊茗澤於109年4月20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5)(見偵8698卷二第84頁〈同偵8699卷三第254、256頁〉,偵8699卷四第351頁,偵14790卷第29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2.被告楊茗澤於109年5月3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1)(見偵8699卷四第347頁,偵14790卷第25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3.被告楊茗澤於109年5月18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2)(見偵8698卷二第81頁〈同偵8699卷三第253頁,偵8699卷四第348頁,偵14790卷第26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4.被告陳昱瑾於109年5月18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2)(見偵8698卷二第81頁〈同偵8699卷三第253頁,偵8699卷四第348頁,偵14790卷第26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5.被告陳昱瑾於109年5月27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3)(見偵8698卷二第82頁〈同偵8699卷三第254頁,偵8699卷四第349頁,偵14790卷第27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6.被告陳昱瑾於109年7月22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4)(見偵8698卷二第83頁,偵8699卷三第255頁,偵8699卷四第350頁,偵14790卷第28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內部清查提供-2.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出入庫資料清單(塑膠空針lcc.)(見偵8699卷四第317、323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內部清查提供-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出入庫資料清單(塑膠空針10cc.)(見偵8699卷四第319、32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出入庫資料清單(酒精棉片、塑膠空針lcc.、塑膠空針10cc.)(見偵8699卷四第315-325頁)、被告陳昱瑾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暨扣押物照片(照片時間:111年3月31日)(見偵8698卷一第375、377-379、381-382、383-38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8699卷三第435-438、439、441頁)、醫療耗材手機翻拍照片5張(陳昱瑾、徐莉卿)(見偵8699卷三第257-259頁)可證。
㈣又查,被告楊茗澤為病患所進行之自然殺手細胞(Nature Killer Cell,係人體內之免疫細胞,學理上可以對抗細菌、病毒與癌細胞)免疫療法(簡稱NK療法;簡言之係從人體周邊血液抽離出NK,運用細胞激素培養及活化NK達到相當數量後,再用注射方式回輸人體),屬於「體細胞療法」之一種,與WT-1均屬於細胞治療技術方法之一。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對細胞治療技術之管理採高度管制,均須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2條規定「細胞治療技術屬特定醫療技術,爰其施行係屬醫療行為」(特管辦法附表三所列之6類自體細胞之一);另依特管辦法第12條規定「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或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又依特管辦法第3條及第13條規定略以,醫療機構施行本辦法附表三所定之細胞治療技術,應檢具施行計畫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其中附表三列示目前得開放申請之細胞治療技術項目,包含自體免疫細胞(NK)治療部分惡性腫瘤;復有關血液境外培養一節,目前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皆全程於國內之醫療機構及細胞製備場所執行,並未核准於境外進行細胞製備;細胞治療技術之施行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又依特管辦法第13條規定,醫療機構欲施行附表三所列6類自體細胞治療技術者,應檢具施行計畫書,載明特管辦法第13條第1項各款資訊,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若欲施行之細胞治療技術非屬附表三之項目,醫療機構應依人體試驗管理辦法施行人體試驗後,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人體試驗成果報告及上述載明各項資訊之施行計畫書,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按此,非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醫療機構或醫師,不得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準此可知所稱附表三為『正面表列』,換言之,Mesenchymal Stem Cell(間質幹細胞,簡稱MSC)非屬均附表三所列6類自體細胞治療技術,施行前須依特管辦法第14條規定,檢附人體試驗成果報告及上述載明各項資訊之施行計畫書,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再者,人類細胞治療製劑之製造方法、設施及管制措施,包括人體細胞組織提供者之篩選與檢驗、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採集、處理、貯存、標示、包裝及配送等過程,應符合「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規範(Good Tissue Practice,簡稱GTP)」;若人類細胞治療製劑擬商品化,其製造之廠方設施、設備、組織與人事、生產、品質管制、儲存、運銷、客戶申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訂定「藥物優良製造準則(PIC/S GMP)」或針對細胞及基因治療製劑所訂定之製造及運銷規範。綜上所述,方能達衛生福利部㈠科學實證基礎:細胞治療技術屬醫療行為,其開放施行用於疾病治療應有相當程度之人體試驗數據或有文獻佐證作為實證基礎,始能證明其安全性及療效,而非僅以非人體試驗或初期人體試驗之結果,誇大宣稱其治療效能;㈡施行前技術審查:衛生福利部對各細胞治療技術施行計畫之文獻支持性、製程安全性、收費合理性、民眾知情同意及權益保障等項目皆進行完整審查,以減少不可預期之風險;㈢施行後安全追蹤:經核准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療機構,應就接受治療之病人進行個案登錄,必要時應通報不良反應,以落實安全追蹤管理等針對細胞治療技術管理之高度管制目的【詳如「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16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899號函」(見111偵8699卷六第9-19頁、衛生福利部111 年5月2日衛部醫字第1110012507號函(見偵8699卷三第49-53、55)】。而被告楊茗澤所進之各種療程均未能提出任何主管機關核准進行細胞治療之證明文件,同時被告未具醫師資格,亦非細胞治療技術之專科醫師,自不得對病患進行醫療行為;用以施打於病患身體購買自金湧長生公司生產之「X.exosome 凍乾粉」也是未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偽藥,復有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8日衛部醫字第1101666550號函(見偵6578卷二第305-309頁〈同偵6578卷四第3-5頁,偵8699卷一第375-377頁,偵8698卷一第371-373頁,偵8700卷一第419-421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1年8月15日FDA研字第1110715676號暨檢驗報告書1份(見本院卷二第233-236頁)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2年5月15日FDA藥字第1129019162號函1份(見本院卷五第229頁)可參。同時衛生福利部亦尚未核准間質幹細胞及外泌體相關之藥品許可證,此復有前開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16日衛部醫字第1111663899號函(見111偵8699卷六第13頁)可稽。至於被告楊茗澤辯稱係透過鄭金豐將病患之血液送至日本曾振武醫學博士的實驗室進細胞培養云云,然被告楊茗澤或鄭金豐均提不出任何日本曾振武醫學博士實驗室出具之委託進行細胞培養之文件或收費單據。且經本院向衛生福利部查詢結果,血液為人體器官、組織或細胞項目,應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4條之1第1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輸入或輸出,亦有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8日衛部醫字第1120118053號函1份(見本院卷五第225頁)可憑,而被告亦提不出任何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輸入或輸出血液樣本之證明,益徵所謂血液交與日本曾振武博士團隊培養、製作NK針劑等語,不過是誆騙附表一所示病患之詐術而已。
㈤另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或其家屬,分別繳交附表二所示之療程費用,匯入佳鎂公司在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或陳昱瑾開設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詐取總金額達2,584萬8,200元(各病患付〈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而鄭金豐獲得如附表三所示219萬9,680元;高心慧獲得大約病人醫療費用超過一成即如附表五所示269萬8,200元報酬,陳昱瑾獲得如附表四所示61萬8,715元,黃薰慧獲得15萬5,644元報酬;另徐莉卿則獲得2萬2080元,陳相維獲得13萬6,000元等情。亦有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5月20日板信作服字第1107410367號函附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在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108年12月11日至110年3月15日交易明細紀錄(見偵6578卷四第243-272頁〈同偵8698卷二第61-75頁,偵8699卷三第3-23、95-109頁〉)、被害人匯款至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在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悅生企業社開立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楊茗澤開立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帳戶明細(見偵8699卷三第25頁〈同偵8699卷四第227-229、259-261頁〉)、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 帳戶匯入被告鄭金豐(卓玉娟)開立在聯邦商業銀行長春分行000000000000號及卓玉娟開立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000-00-00000-0-0帳戶紀錄【總金額219萬9,680元】(見偵8699卷三第339頁〈同偵8699卷四第241頁,他2748卷第125頁〉)、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被告陳昱瑾開立在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紀錄【總金額58萬4,715元】(見偵8698卷二第77頁,偵8699卷三第111、245-246、257-258頁,偵8699卷四第245-246、257-258頁)、被告楊茗澤支付被告高心慧部分【含匯入悅生企業社、廖慧恩名下帳戶】【總金額269萬8,200元】(見偵8699卷四第231、243頁)、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被告徐莉卿之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紀錄(見偵8699卷三第113頁)、被告楊茗澤支付被告陳相維部分【總金額13萬6,000元】(見偵8699卷四第247-251頁)、被告高心慧109年2月18日支付被告黃薰慧費用匯款明細(見偵17577卷第123-124頁)、起訴書所列之附表二、三、四、五向銀行調閱之交易明細資料(見偵8699卷八第31-119、123-169、175-227、231-291頁)、(葉綉惠)㈢書證: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0年2月22日以林福財名義匯出匯款憑證(金額178萬元)(見偵6578卷一第83頁〈同偵6578卷四第14、181、333頁、警卷第65頁〉)、(葉綉惠)㈢書證:2.玉山銀行110年3月2日上午11時17分許以林福財名義之新臺幣款申請書(金額178萬元)(見偵6578卷一第85頁〈同偵6578卷四第20、187、335頁、警卷第67頁〉)、(葉綉惠)㈢書證:3.中國信託銀行110年3月8日以林福財名義匯款申請書(金額178萬元)(見偵6578卷一第87頁〈同偵6578卷四第23、190、337頁、警卷第69頁〉)、(孫明新)㈠書證:10.華南商業銀行109年2月4日以蔡友福名義之匯款回條聯(金額:267萬2,000元)(見偵6578卷二第139(55)、193頁〈同偵6578卷四第31、197頁,偵6578卷五第59頁,偵17577卷第91頁〉)、(孫明新)㈠書證:11.華南商業銀行109年3月4日以蔡友福名義之匯款回條聯(金額:66萬8,000元)(見偵6578卷二第143(59)、193頁〈同偵6578卷四第36、202頁,偵6578卷五第59頁,偵17577卷第91頁〉)、(孫明新)㈠書證:12.華南商業銀行109年3月9日以蔡友福名義之匯款回條聯(金額:66萬8,000元)(見偵6578卷二第141(57)、193頁〈同偵6578卷四第37、203頁,偵6578卷五第59頁,偵17577卷第91頁〉)、(郭陽道)㈠書證:3.花旗(台灣)總行跨行匯款申請書(時間109年5月14日;金額80萬元)(見偵6578卷二第179頁〈同偵6578卷四第71、219頁、偵6578卷五第231頁,偵8699卷七第72頁〉)、(郭陽道)㈠書證:4.台北富邦銀行109年9月25日以郭陽道名義之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取款憑條(金額60萬8,000元)(見偵6578卷四第72、220頁〈同偵6578卷五第209頁,偵8699卷七第74頁〉)、(郭陽道)㈠書證:5.台北富邦銀行110年1月21日以郭陽道名義之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取款憑條(金額100萬元)(見偵6578卷二第161頁〈同偵6578卷四第73、221頁,偵6578卷五第211頁,偵8699卷七第75頁〉)、(葉韋阿理、葉水金)13.葉水金之109年10月19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支付自己MSC細胞治療費用-150萬元)(見偵6578卷二第123頁(39)〈同偵6578卷四第175、236頁,偵6578卷五第337頁)、(葉韋阿理、葉水金)14.葉水金之109年12月2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支付自己MSC細胞治療費用-70萬元)(見偵6578卷二第125頁(41)〈同偵6578卷三第97、137頁,偵6578卷四第176、237,偵6578卷五第335頁)、(葉韋阿理、葉水金)15.葉水金之110年1月22日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葉韋阿理治療款項-177萬,6000元)(見偵6578卷二第127頁(43))、(廖梅芬)7.108年9月24日匯款35萬元至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8699卷五第484頁)、(廖梅芬)8.109年4月9日匯款40萬元至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見偵8699卷五第487頁)、(廖梅芬)9.109年4月14日匯款5萬元至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偵8699卷五第486頁)、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代碼118)帳號「00000000000000」自110年1月29日至110年2月22日交易明細(見偵6578卷二第3頁〈同偵6578卷三第17頁、同偵6578卷五第13、145、249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7月12日一總營集字第69432號函檢附「施陳金鶴110年1月29日、110年2月1日、110年2月4日、110年2月5日、110年2月8日匯款至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開戶基本資料、扣款帳號」(見偵6578卷二第9-11頁)、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110政查字第0000081961號函檢附「郭陽道109年5月14日匯款80萬元之相關資料」(見偵6578卷二第21-23頁)、臺灣銀行新莊副都心分行110年8月9日副都營密字第11000024921號函檢附「客戶葉水金於109.10.19、109.12.2、110.1.22臨櫃交易之借貸方傳票影本、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單4紙」(見偵6578卷二第37-4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7月26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08261號函檢附「葉綉惠匯款178萬元資料一筆」(見偵6578卷二第77-81頁)、台北富邦銀行108年6月28日以郭陽道名義之匯出匯款申請書/取款憑條(見偵6578卷二第103-105頁〈同偵6578卷五第149-151頁)、台北富邦銀行108年7月15日以郭陽道名義之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金額250萬元)(見偵6578卷二第119頁〈同偵6578卷五第165頁、偵8699卷七第32頁〉)、台北富邦銀行106年12月20日、107年2月27日、107年1月31日以郭陽道名義之外匯活期存款取款憑條3份(金額1萬元、1萬元、1萬元)(見偵6578卷二第168、169、170頁〈同偵6578卷五第220、221、222頁〉)、台北富邦銀行107年2月27日以郭陽道名義之提存款交易憑條1份(金額44,400元)(見偵6578卷二第171頁〈同偵6578卷五第223頁〉)、(葉綉惠)國泰世華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匯款單據各1份(178萬、178萬、178萬)(見偵6578卷四第7-27頁)、(孫明新)華南銀行之匯款單據3份(267萬2仟元、66萬8仟元、66萬8仟元)、(郭陽道)台北富邦銀行之匯款單據(52675.04美金)(見偵6578卷四第46-51頁〈同偵8699卷一第235-241頁〉)、調閱被告陳昱瑾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偵6578卷四第83頁〈同偵8698卷一第269、276-279頁、偵8699卷一第273、280-283頁、偵8700卷一第317、324-327頁〉)、(葉韋阿理、葉水金)彰化銀行、臺灣銀行之匯款單據3份(216萬、150萬元、70萬元)(見偵6578卷四第86-92 頁)、(葉綉慧)國泰銀行、玉山銀行、中國信託銀行之匯款單據3份(178萬、178萬元、178萬元)(見偵6578卷四第93-113頁)、(孫明新)華南銀行之匯款單據3份(267萬2 仟元、66萬8仟元、66萬8仟元)(見偵6578卷四第113-132 頁)、(郭陽道)台北富邦銀行之匯款單據(52675.04美金)(見偵6578卷四第132-137頁)、中國信託銀行109年12月22日李美萱匯入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之匯款申請書(金額20萬元)(見他2888卷第49頁〈同偵8698卷二第29頁〉)、中國信託銀行李美萱帳號「000000000000」109年12月19日、109年12月22日、109年12月18日至109年12月21日交易明細3份(見他2888卷第51、53、55頁〈同偵8698卷二第30-32頁)、佳鎂國際生技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資料及交易明細(見偵8698卷一第65-87頁〈同偵8699卷一第69-89頁、偵8699卷二第9-10頁、偵8700卷一第115-135頁〉)、告訴人李孟華匯入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95萬、100萬)(見偵8699卷二第407頁)、存摺存款明細表(查詢帳號:000000000000)自110年2月8日至111年4月29日止(鄭金豐)(見偵8699卷四第233-240頁〈同他2748卷第127-134頁〉)、告訴人李孟華匯入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表(4萬8000元、5萬元)(見偵8699卷四第285頁)、(被害人廖梅芬)108年6月21日匯款21萬5,000元至想享國際細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之郵局跨行匯款申請書(見偵8699卷五第483頁)、(被害人廖梅芬)109年3月16日匯款130萬元至想享國際細胞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0 帳戶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見偵8699卷五第485頁)、(郭陽道)台北富邦銀行108年6月28日以郭陽道名義之匯款委託書(證明聯)/ 取款憑條(金額52675.04美元)(見偵8699卷七第22頁)、(郭陽道)兆豐國際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時間108年10月31日;金額80萬元)(見偵8699卷七第33頁)、(郭陽道)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時間108 年10月17日;金額170萬元)(見偵8699卷七第3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忠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自104年6月30日至111年4月20日帳戶明細表(見偵8699卷七第282-297頁)、悅生企業社匯入證人蔡昕語中國信託銀行大湖分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匯款申請書【金額9萬7,500元】(見偵8700卷二第613頁)、楊茗澤匯入帳號「000000000000」(卓玉娟)、「000000000000」(鄭金豐)帳戶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共11份(見他2748卷第231-234頁)、被告陳相維之國泰世華銀行永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見偵11170卷一第55-63頁)及被告黃薰慧之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摺封面及交易紀錄(見偵17577卷一第125頁)可稽。而被告楊茗澤與共同被告高心慧確有商談分紅事宜,亦有其二人如上揭㈡之LINE對話紀錄1-12、16、23可稽。足證被告楊茗澤等人確有共同詐取附表一所示葉綉惠等人之錢財,並均因此而獲利無誤。
三、陳昱瑾、徐莉卿部分
㈠被告陳昱瑾、徐莉卿對竊盜部分均坦承不諱,惟對詐欺及違反醫師法部分固均辯稱不知被告楊茗澤無醫師資格,並未參與詐欺犯行云云。查被告陳昱瑾、徐莉卿涉犯竊盜部分已坦承不諱,與共同被告楊茗澤所述及證人郭純樺(見偵8699卷五第375-381頁)證述亦相符,並有被告楊茗澤、陳昱瑾、徐莉卿竊取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醫療器材-㈠「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1.被告楊茗澤於109年4月20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5)(見偵8698卷二第84頁〈同偵8699卷三第254、256頁,偵8699卷四第351頁,偵14790卷第29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2.被告楊茗澤於109年5月3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1)(見偵8699卷四第347頁,偵14790卷第25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3.被告楊茗澤於109年5月18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2)(見偵8698卷二第81頁〈同偵8699卷三第253頁,偵8699卷四第348頁,偵14790卷第26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 LINE截圖-4.被告陳昱瑾於109年5月18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2)(見偵8698卷二第81頁〈同偵8699卷三第253頁,偵8699卷四第348頁,偵14790卷第26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5.被告陳昱瑾於109年5月27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3)(見偵8698卷二第82頁〈同偵8699卷三第254頁,偵8699卷四第349頁,偵14790卷第27頁〉)、「陳昱瑾、徐莉卿協助楊茗澤自醫院拿醫療耗材」LINE截圖-6.被告陳昱瑾於109年7月22日傳送內容(LINE截圖4)(見偵8698卷二第83頁,偵8699卷三第255頁,偵8699卷四第350頁,偵14790卷第28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內部清查提供-1.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出入庫資料清單(酒精棉片)(見偵8699卷四第315、321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內部清查提供-2.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出入庫資料清單(塑膠空針lcc.)(見偵8699卷四第317、323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內部清查提供-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出入庫資料清單(塑膠空針10cc.)(見偵8699卷四第319、325頁)、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出入庫資料清單(酒精棉片、塑膠空針lcc.、塑膠空針10cc.)(見偵8699卷四第315-325頁)、被告陳昱瑾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暨扣押物照片(照片時間:111年3月31日)(見偵8698卷一第375、377-379、381-382、383-38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搜索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8699卷三第435-438、439、441頁)及被告徐莉卿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案物照片5張(見偵14790卷一第199-213頁)可證。被告陳昱瑾、徐莉卿對竊盜部分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自堪信屬真實。
㈡關於違反醫師法部分,被告陳昱瑾、徐莉卿均坦承有於附表六所示時間、地點分別為病患進行抽血、施打針劑等醫療行為,但均辯稱不知被告楊茗澤無醫師資格,同時被告陳昱瑾並辯稱案外人張宸禎有提供被告楊茗澤的醫師執照相關證明,伊才相信楊茗澤是醫師云云。查:
⒈共同被告楊茗澤雖到庭證稱:「(問:是否曾經在張宸禎姊姊在菲律賓開設的醫美診所擔任醫師?)是。(問:在菲律賓擔任醫師期間,是否曾經提供醫師證書、外科專科醫師證書給張宸禎的姊姊?)我在警詢中都有講到,那些證書都是由大陸人製作,所以是由大陸人轉發過去給他們,但是那些證書因為是假的,所以我在臺灣從來沒有使用過。」、「(問:在陳昱瑾任職期間、過程中,陳昱瑾是否曾經問過你有無醫師執照,你有跟她說我說有啦,有無這樣的對話?)我忘記她有沒有問過我這個問題或是我有沒有這樣子的回答方式,但是我可以肯定的是她們任職在我團隊擔任護理師期間,我確實沒有明白告知她們,我沒有臺灣的醫師執照,我認為她們是被我蒙在鼓裡,一直到110年3月13日那天晚上,她才明白知道我沒有臺灣醫師執照。」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69-270頁)。
⒉惟按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2條規定:「醫療機構分類如下:一、醫院,二、診所,三、其他醫療機構:㈠捐血機構、㈡病理機構、㈢其他:指執行其他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而由醫師辦理醫療保健業務之機構。」;醫師執業,應辦理登記其執業科別,並應以其執業醫療機構經核准登記之診療科別範圍內辦理登記;醫療機構之醫事人員,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各該醫事人員法律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同法第19條、第20條第1項復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護理人員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護理人員法第8條第1項、第12條前段復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陳昱瑾、徐莉卿均為受有完整護理訓練,並取得護理師資格之護理人員,被告陳昱瑾曾任職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被告徐莉卿目前仍任職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擔任護理師,自應知悉上開法律規定,難予推諉不知。然被告陳昱瑾、徐莉卿卻受僱於佳鎂公司此種一般商業形態的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而非醫療機構,被告楊茗澤係佳鎂公司董事亦非醫療機構之執業醫師身份,被告二人擔任為病患抽血、施打針劑等護理行為,被告楊茗澤執行醫師之醫療行為,其等之醫療或護理行為均是在附表六所示之私人住家,無一在醫療機構進行,明顯違反上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護理人員法,被告二人卻不對非受僱於醫療機構,非在醫療機構執行護理行為,不製作護理紀錄等違反護理師正常工作情形產生質疑?何況,被告徐莉卿自承在新竹縣申請登記護理人員執業,應該不行在新竹以外的地方治療孫明新、郭陽道、黃爵旭等語(見偵14790卷一第249頁),被告二人為何置上開法律規定於不顧,豈是正常護理人員應有之反應?
⒊另被告楊茗澤固證稱案外人張宸禎有傳送醫師證書(見偵8698號卷第7、8頁)給被告陳昱瑾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0頁),然依該偵8698號卷第8頁所示之外科專科醫師證書所示,其上記載「福利部部長陳時中」,我國僅有衛生福利部,並無「福利部」之設置,此乃一般人之常識,何況,被告二人乃專業護理人員,應不可能不知中央醫藥衛生主管機關之正確名稱,但被告陳昱瑾收到案外人張宸禎提供如此之專科醫師證書竟不產生懷疑,辯稱看了案外人張宸禎傳送的醫師證書乃相信被告具有我國醫師資格云云,殊難令人置信!再「被告陳昱瑾於111年5月6日於檢察官訊問時,供稱曾以Google查詢楊茗澤有無醫師執照未果,惟經實際操作,只要以Google搜尋「醫師查詢」,搜尋結果第一筆即係「常用查詢-衛生福利部」之網頁選項(https://www.mohw.gov.tw/lp-86-l.html),進入衛生福利部網頁後,即可看見醫事機構查詢及醫師人員查詢選項,點選該選項即會跳出醫事查詢系統網頁(https://ma.mohw.gov.tw/masearch/),選擇醫事人員查詢,即可以全部或選擇人員類別輸入姓名查詢,經查詢楊茗澤、高心慧均未有相關資料,又查詢陳昱瑾,可查詢到有護理師資格」此有偵查佐蕭博有111年5月6日偵查報告-針對查詢「醫事人員資格」可參(見偵8699卷三第341-346頁。如此輕易可進行查證之動作,被告二人卻不為此動作,無非因被告二人縱非明知亦係顯可得而知被告楊茗澤並不具備我國醫師資格。
㈢關於詐欺部分,被告陳昱瑾、徐莉卿雖均辯稱未參與招募病患之詐騙行為云云。惟:
⒈依109年1月17日楊茗澤與被告陳昱瑾的對話中說「要營造我們一起下去,因為病患太多導致底累」、「沒關係,你就說剛剛是我派去台中打針,然後再下來跟我這個診」、「表示我們病人真不少」等語(見偵8699卷三第192頁)、109年3月3日楊茗澤與被告陳昱瑾的對話紀錄提及療程費用分期問題(見偵8699卷三第197頁)、109年3月13日楊茗澤與被告陳昱瑾的對話紀錄提及「做黃的案子公司已經虧錢了,我這兩天被罵到臭頭」等語(見偵8699卷三第197頁)、109年4月19日楊茗澤稱「你等等手腳要俐落一點」,陳昱瑾回復「已打」、「假細胞已加入」、「因為你神助攻,打給高,把他支開」、「剛好抽好假細胞,趕緊丟進去,沒人看到!…」、「是因為當天楊茗澤忘記給我細胞,所以那天已經郭陽道約好時間而且已經到他家了,來不及拿細胞,楊茗澤要我用生理食鹽水充當MSC,所以我才會在LINE上面打 『假細胞已加入』 ,但那只是打進生理食鹽水。後來在郭陽道的下一次療程有幫他補上這次的MSC,也就是一次打2 劑的MSC云云。」等語(見偵8699卷三第202頁、111偵8698卷二第224頁)、109年4月21日楊茗澤表示細胞在車上忘記帶,並稱使用老方法,等等我來拖延他們兩個,陳昱瑾回復「我在外面備藥!」、「你在裡面說話!」,楊茗澤稱「手腳要俐落!、「等等看我表演。」等語(見偵8699卷三第203頁)。被告陳昱瑾如未參與本件詐欺犯行為何要配合楊茗澤為上揭欺騙病患之行為?而且要施打假細胞欺騙病患?明知施打的是假的針劑,仍假裝是治療的針劑對病患施打,此顯均非一般護理人員會做的行為,被告陳昱瑾辯稱未參與犯行,熟能相信!另附表一編號7部分,被告陳昱瑾亦積極勸誘李美萱加入治療,向被害人稱「不過這個是好東西啦老爸也可以打主要是羊也會幫我們多么點幹細胞給你們打」、「但這個東西是保養型的」、「不是說等到出事才打出事才打會花更多錢」等語,亦並有被告陳昱瑾與李美萱之對話紀錄(見他2888卷第15-47頁〈同偵8698卷一第13-28頁、偵8698卷三第75-79頁、偵8699卷三第457-479頁〉)、「被告陳昱瑾目的是要我買這些東西,加上我很相信楊醫師,因為我女兒都跟我說楊醫師跟她說有很多癌症病人,接受治療後都有很好的效果,我本身也是癌症病患,且我女兒跟著楊醫師上班,又可以爭取員工價;坦白說我也不是很專業,陳昱瑾傳給我後,我就傳我哥哥,我哥哥就去找他認識的醫學博士,那個醫學博士說你有錢 你要打可以,但是這種打了是讓你安心的,但是後來楊醫師跟陳昱瑾說他病人很多,有癌症的、血癌的,所以我就被說服了…」等語(見他2888卷第89頁〈同偵8699卷七第161頁〉)、暱稱「MSC」於110年5月13日「郭大哥午安,週日早上10:30幫您施打小針方便嗎?另外,公司會計有在提醒您的尾款,再麻煩郭大哥了 。謝謝」;110年5月28日7時35分「好的,另外尾款事宜公司會計有催促,想詢問尾款部分準備的如何?」(見他2888卷第89頁〈同偵8699卷七第161頁〉)(見偵6578卷四第77頁〈同第225頁〉、偵6578卷二第146頁)等語,益徵被陳昱瑾確有參與本件勸誘病患接受被告楊茗澤治療及催繳詐騙款項之詐欺犯行無疑。
⒉而被告徐莉卿則辯稱伊只是受僱的臨時人員,為病患抽血、打針而已,並未參與其他犯行,薪資是按件計酬云云。惟被告二人既均供稱不清楚本案各式細胞療法,不知何謂NK療法、不清楚WT-1、MSCGF、Exosome療程,那為何會輕率為附表六所示病患施打上開針劑?被告二人均是受過專業護理訓練之合格護理師,難道不知道治療病患是人命關天之事?施打進病患身體內之不明針劑可能導致病患身亡?只因被告楊茗澤的交代即任意對病患施打不明針劑?實有違常理。何況,被告徐莉卿辯稱薪資是論件計酬,然被告二人除與被告楊茗澤或被告高心慧、陳相維等人有頻繁的聯繫對話,談論病患之情況,如何回答病患之疑問,被告二人與附表六所示病患亦有相當多的醫療群組對話記錄可參,此除有上開被告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陳昱瑾LINE對話內容(1)-(36)(見楊茗澤部分㈡)及被告楊茗澤與被告徐莉卿間LINE對話紀錄外,被告徐莉卿亦供承「我和被告陳昱瑾有拿LINE暱稱『Cell Therapy』公務機,被告楊茗澤不想有太多病人的LINE,所以要我和被告陳昱瑾用公務機轉貼病人傳的訊息給他…」、「『寶典-已轉檔』(X.MSC胎盤幹細胞)檔案是被告陳昱瑾製作,我是轉成PDF檔,是要跟病人介紹幹細胞用的」(見偵14790卷一第12、16頁)。足見被告徐莉卿亦非僅只為病患抽血、施打針劑如此單純之任務而已。此外,復有(被害人葉綉慧-歿)㈡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被告陳昱瑾(暱稱「Cell Therapy」)部分:1.被告陳昱瑾於110年3月13日下午2時37分許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四第570頁〈同偵8699卷一第62頁,偵8700卷一第108頁〉)、(被害人葉綉慧-歿)㈡2.被告陳昱瑾於110年3月13日下午6時52分許對話紀錄(偵6578卷四第571頁〈同偵8699卷一第63頁,偵8699卷四第7 頁,偵8700卷一第109頁〉)、(被害人孫明新)㈣1.被告陳昱瑾109年2月27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45頁〈同偵8699卷一第207頁,偵8700卷一第249頁〉)、(被害人孫明新)㈣2.被告陳昱瑾109年3月12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48頁〈同偵8698卷一第203頁,偵8699卷一第209頁,偵8700卷一第251頁〉)、(被害人孫明新)㈣3.被告陳昱瑾109年3月29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51頁〈同偵6578卷四第39頁,偵8698卷一第205頁,偵8699卷一第209頁,偵8700卷一第253頁〉)、(被害人孫明新)㈣4.被告陳昱瑾109年3月31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偵6578卷二第252頁,偵8698卷一第207頁,偵8699卷一第211頁,偵8700卷一第255頁) 、(被害人孫明新)㈣5.被告陳昱瑾109年4月6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53 頁〈同偵8698卷一第209頁,偵8699卷一第213頁,偵8700卷一第257頁〉)、(被害人孫明新)㈣6.被告陳昱瑾109年4月9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54頁)、(被害人孫明新)㈣7.被告陳昱瑾109年4月27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56頁〈同偵8698卷一第211頁,偵8699卷一第215頁,偵8700卷一第259頁〉)、(被害人孫明新)㈣8.被告陳昱瑾109年5月4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57頁〈同偵8698卷一第213頁,偵8699卷一第217頁,偵8700卷一第261頁〉)、(被害人孫明新)㈣9.被告陳昱瑾109年5月17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60頁〈同偵8698卷一第217頁,偵8699卷一第221頁,偵8700卷一第265頁〉)、(被害人孫明新)㈣10.被告陳昱瑾109年5月24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62-263頁〈同偵8698卷一第221頁,偵8699卷一第225頁〉)、(被害人孫明新)㈣11.被告陳昱瑾109年5月29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64頁〈同偵8699卷一第227頁〉)、(被害人孫明新)㈣12.被告陳昱瑾109年6月3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65-266頁〈同偵8698卷一第225-227頁,偵8699卷一第229-231頁,偵8700卷一第273-275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2.被告陳昱瑾或徐莉卿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09年7月29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20頁〈同偵6578卷四第67、215-217頁,偵6578卷五第166頁,偵8698卷一第241頁,偵8699卷七第63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3.被告陳昱瑾或徐莉卿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09年9月29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23頁〈同偵8699卷七第63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4.被告陳昱瑾或徐莉卿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09年10月9日7時54分許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25頁〈同偵6578卷四第67頁,偵6578卷五第171頁,偵8699卷七第63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5.被告陳昱瑾或徐莉卿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09年10月9日20時52分許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26頁〈同偵8699卷七第64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6.被告陳昱瑾或徐莉卿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09年11月5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26頁〈同偵6578卷四第68頁,偵6578卷五第172頁,偵8699卷七第64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7.被告陳昱瑾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09年11月9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28頁〈同偵6578卷五第174頁,偵8698卷一第247頁,偵8700卷二第505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8.被告陳昱瑾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09年11月12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30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9.被告陳昱瑾或徐莉卿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10年1月29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31頁〈同偵8699卷一第245頁,偵8698卷一第241頁,偵8699卷七第64頁,偵8700卷一第289〉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10.被告陳昱瑾或徐莉卿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10年1月30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31頁〈同偵6578卷四第68頁,偵6578卷五第177頁,偵8698卷一第241 頁,偵8699卷一第245頁,偵8699卷七第64頁,偵8700卷一第289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11.被告陳昱瑾或徐莉卿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10年2月10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32-133頁〈同偵6578卷四第69頁,偵6578卷五第178-179頁,偵8698卷一第243頁,偵8699卷一第247頁,偵8699卷七第64頁,偵8700卷一第291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12.被告陳昱瑾或徐莉卿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10年3月9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36頁〈同偵8698卷一第245、247頁,偵8699卷一第249、251頁,偵8699卷七第67頁,偵8700卷一第293-295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13.被告陳昱瑾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10年5月9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41-142頁〈同偵6578卷四第76、224頁,偵6578卷五第187-188頁,偵8698卷一第249-251頁,偵8699卷一第253-255頁,偵8699卷三第225頁,偵8699卷七第68頁,偵8700卷一第297頁〉)、(被害人郭陽道-歿)㈡14.被告陳昱瑾以公務機暱稱「MSC」於110年5月13、17、28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41、145、146頁〈同偵6578卷四第77、225頁,偵8698卷一第253、257頁,偵8699卷一第257-261頁,偵8699卷七第68-69頁,偵8700卷一第301-305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21.被告陳昱瑾(暱稱「CellTherapy」)與被害人葉水金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三第267-281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15.被告楊茗澤於109年3月20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25)(見偵8699卷二第433頁〈同偵8699卷四第97頁,偵8699卷五第121頁,偵14790卷第101頁〉)、(被害人黃爵旭-歿)㈡16.被告陳昱瑾與被告楊茗澤於109年5月30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26)(偵8699卷二第434頁〈同偵8699卷四第98頁,偵8699卷五第122頁,偵14790卷第102頁〉)、(告訴人李美萱部分)1.被告陳昱瑾109年12月17日19時20分傳送訊息(見偵8698卷二第23-24、354、437 頁〈同偵8698卷三第75頁〉)、(告訴人李美萱)2.被告陳昱瑾109年12月17日19時20分傳送訊息(見偵8698卷二第23、354、437頁〈同偵8698卷三第75-76頁〉)、(告訴人李美萱)3.被告陳昱瑾109年12月17日23時15分許傳送訊息(見李美萱購買MSC、Exosome對話紀錄4)(見偵8698卷二第22、355頁)、(告訴人李美萱)4.被告陳昱瑾109年12月17日23時19分許傳送訊息(李美萱購買MSC、Exosome對話紀錄4)(見偵8698卷二第21、356頁〉)、(告訴人李美萱)5.被告陳昱瑾109年12月18日9時17分許傳送訊息(李美萱購買MSC、Exosome對話紀錄5)(見偵8698卷二第19、358頁)、(告訴人李美萱)6.被告陳昱瑾109年12月17日21時37分許傳送訊息(見偵8698卷二第15、362、439〈同偵8699卷七第302頁〉)、被告楊茗澤與被告徐莉卿、陳昱瑾3人之「醫護超人隊」及被告楊茗澤與被告徐莉卿間LINE對話紀錄 (見偵8699卷三第209-223頁,偵8699卷四第329-343頁,偵14790卷第55-60頁)可憑,故被告陳昱瑾、徐莉卿所辯顯無理由。
四、高心慧部分
㈠被告高心慧固辯稱不知楊茗澤無醫師資格(詳後述),因伊無醫藥背景對楊茗澤所進行的細胞療法亦不清楚,沒有詐騙附表一編號1-6所示葉綉惠等人云云。惟查,被告供承「我們解說細胞療法,並幫告訴人林建志及所有家人做諮詢…」、「楊茗澤對上開病患(指葉綉惠、孫明新、郭陽道、葉韋阿理、葉水金)進行細胞治療之前,需要他們的病歷資料及血液報告,我會向病患蒐集這些資料後交給楊茗澤。(問:上開被害人會認識楊茗澤都是經由你牽線的?)郭陽道跟葉水金原本就認識,孫明新是透過黃薰慧介紹認識的,葉綉惠是透過陳衛華醫師轉介認識的,葉韋阿理是葉水金的母親,我介紹他們給楊茗澤認識。」等語(見警卷第18頁〈同偵6578卷第四第298頁〉,偵8700卷一第8頁),又供述「(問:注射在被害人葉綉惠、孫明新、郭陽道、葉韋阿理、葉水金等人身體之注射液分別為何?)楊茗澤是說抽患者的血做醫療專機到日本實驗室去培養,兩個禮拜後再回來回輸到患者身上,幹細胞是在台灣淡水的實驗室。(問:妳自己是細胞免疫協會成員,妳如何查證楊茗澤所 說上開行為?)我那時候相信他沒有查證。」(見偵8700卷二第56頁)等語;「(問:你有無在與林福財或林建志的 對話中回答他們治療上的問題?)沒有。(問:你有無幫楊茗澤轉達林福財或林建志相關問題?)有,因為楊茗澤都 不直接跟患者或家屬聯繫,他希望我來轉達,我沒想太多 ,我是想幫家屬。」(見偵8700卷二第622-623頁)等語。被告高心慧既不清楚被告楊茗澤所進的細胞療法為何?也不知道楊茗澤所稱抽患者的血坐醫療專機到日本實驗室去培養是否為真,卻向附表一之病患或其家屬推介楊茗澤的NK細胞療法,吹噓有國外醫療團隊的合作云云,使病患或其家屬相信被告楊茗澤確有能力治療而受騙,事後被告高心慧僅一句伊是受楊茗澤所騙即欲推諉責任,自難予採信。
㈡又證人林建志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在庭的高心慧有到我永康家治療葉綉惠,她跟楊茗澤一起做醫療療程的解說跟一些葉綉惠需要治療的醫療内容,還有我家人詢問細胞療法問題 的解答,另外還有包括針劑及治療的報價是由高心慧報給林福財的」(見偵8700卷二第71頁);「高心慧都很清楚怎麼樣治療葉綉惠,一直以來都有在討論,如果我在場的時候,我也有詢問過高心慧,高心慧說過NK細胞要怎麼使用,用在她所認識的患者身上,使用這種NK細胞,高心慧也有說到NK細胞怎麼殺死癌細胞…」(見偵8700卷二第72頁)等語,足見被告高心慧確有向病患誆騙其本人不熟悉的NK細胞療法。
證人即被害人葉綉惠之女林佳蓉亦證述「…要抽取我的血液送日本做細胞培養注射給媽媽(葉綉惠)治療,楊茗澤要我去他們有配合的檢驗所抽血檢查,這些事情高心慧都有在一旁搭腔,楊茗澤講完這些讓我覺得奇怪開始蒐詢他們的公司等所有相關背景,發現高小姐提供名片上的電話是空號…」(見偵6578卷一第481-482頁)等語。被害人郭陽道之配偶趙家瑜於偵查中具結證述「…。MSC間質幹細胞療程我也沒有親眼目睹,但我是郭陽道手機内LINE與高心慧及MSC幹細胞團隊對話中發現他確實有接受治療…」(見偵6578卷五第136頁〈同偵6578卷六第160頁〉)等語。被害人葉水金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我爸爸葉重雄在鑫品生醫做自體細胞治療時,我透過鑫品生醫員工陳鐵雄認識高心慧,高心慧自稱 顧問,因我爸爸葉重雄胃癌治療無效逝世後,她知道我媽媽葉韋阿理一個人住,所以常常電話聯繫我媽媽表達關心聊 天,也有去找過我媽媽,知道她身體也不好,所以在109年初(忘記詳細時間)跟我介紹MSC細胞療法…」(見偵6578卷六第194頁)等語。從上述證人所證可知被告高心慧確實有積極向病患或其家屬推介其根本不熟悉之MSC細胞療法。同時被告高心慧亦從被告楊茗澤處分得如附表五所示之高額報酬(匯款證據詳上開楊茗澤部分㈤)。
㈢此外,並有上開被告楊茗澤、被告高心慧相關之通訊監察譯文(1)-(4)、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有關治療費用及與其他共犯分紅)(1)-(16)(見楊茗澤部分㈡)、被告高心慧在台灣免疫細胞應用協會TICAA擔任總監名片(見偵8698卷一第91頁〈同偵8699卷一第97頁,偵8699卷五第45頁,偵8699卷七第57頁,偵8700卷一第63、139頁,偵8700卷一第273頁,偵17577卷一第53頁〉)、被害人葉綉慧部分:㈠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被告高心慧部分:1.被告高心慧於110年2月9日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四第541頁)、2.被告高心慧於110 年2月13日下午1時36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542頁)、3.被告高心慧於110年2月13日下午10時20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543頁)、4.被告高心慧於110年2月18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545頁)、5.被告高心慧於110年2月22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13、547-548頁)、6.被告高心慧於110年2月24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17、551頁)、7.被告高心慧於110年2月25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551頁)、8.被告高心慧於110年3月6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22、554頁)、9.被告高心慧於110年3月9日上午12時43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556頁)、10.被告高心慧於110年3月9日上午6時53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24、558頁)、11.被告高心慧於110年3月12日上午9時34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563 頁)、12.被告高心慧於110年3月12日上午9時41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26、564頁〈同偵8699卷四第5頁〉)、13.被告高心慧於110年3月12日下午2時15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26、565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3月13日搜索被告高心慧扣得之扣押物品(見警卷第85-91、93-103、105-111、113-118頁〈同偵6578卷四第371-397、399-405、407-412頁,偵8698卷一第153-159、161-166頁,偵8699卷一第139-169頁,偵8700卷二第201-214頁〉)、告訴人提供被告楊茗澤、高心慧在告訴人住處照片(見偵6578卷四第345-346頁)(被害人孫明新)109年2月3日MSCGF/NKC/WT-1療程確認付款單(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均有簽名)(見偵6578卷二第293-296頁〈同偵6578卷五第25-28頁,偵8698卷一第185-188頁,偵8699卷一第189-192頁,偵8699卷四第415頁,偵8700卷一第233-236頁,他2748卷第245-248頁,偵11170卷第53頁,偵14790卷第127、185-188頁,偵17577卷第79-82 頁〉)、被告高心慧(暱稱「Judy高心慧@免疫細胞應用協會」)在醫療群組與被害人蔡友福、BrendaH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五第103-132頁)、被告高心慧109年2月8 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44頁〈同偵6578卷四第33頁,偵17577卷第97頁〉)、被告高心慧109年2月15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96、205-206、244頁〈同偵6578卷四第33頁,偵6578卷五第71-72頁,偵17577卷第97頁〉)、被告高心慧109年2月26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06-207、245頁〈同偵6578卷四第35頁,偵6578卷五第73頁,偵8698卷一第201頁〉)、被告高心慧109年3月3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47頁〈同偵6578卷五第113頁))、被告高心慧109年3月14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07頁〈同偵6578卷四第38頁,偵6578卷五第73-74頁〉)、被告高心慧109年3月28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五第116頁)、被告高心慧109年4月6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53頁〈同偵6578卷五第119頁,偵8698卷一第209頁〉)、被告高心慧109年4月20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09、255頁〈同偵6578卷四第40頁,偵6578卷五第75頁〉)、被告高心慧109年5月19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10頁〈同偵6578卷五第76頁〉)、被告高心慧109年5月26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03、264頁〈同偵6578卷四第44頁,偵8698卷一第195、223頁,偵8699卷一第201頁,偵8700卷一第243頁,偵17577卷第105頁〉)、被告高心慧110年6月2日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49-150頁〈同偵8698卷一第259頁,偵8699卷一第263頁,偵8699卷七第69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MSCGF/NK/WT-1療程確認付款單(葉韋阿理-216萬元)-高心慧簽名(見偵6578卷三第129-135頁〈同偵8699卷一第305-311頁,偵8698卷一第301-307頁〉)、被告高心慧與被害人葉水金LINE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三第221-266頁)、高心慧分成獲利LINE對話紀錄(見偵8699卷五第10頁)、被告高心慧109年1月6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2)(見偵8699卷二第410頁〈同偵8699卷四第74頁,偵8699卷五第98頁,偵14790卷第78頁〉)、被告高心慧109年1月11日13時40分許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3)(見偵8699卷二第411頁〈同偵8699卷四第75頁,偵8699卷五第99頁,偵14790卷第79頁〉)、被告高心慧與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18日下午1時33-34分許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6)(見偵8699卷二第414頁〈同偵8699卷四第78頁,偵8699卷五第102 頁,偵14790卷第82頁〉)、被告高心慧與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18日下午10時30分許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9)(見偵8699卷二第417頁〈同偵8699卷四第81頁,偵8699卷五第105頁,偵14790卷第85頁〉)、被告高心慧與被告楊茗澤109年1月20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10)(見偵8699卷二第418頁〈同偵8699卷四第82頁,偵8699卷五第106頁,偵14790卷第86頁〉)、被告高心慧109年2 月28日LINE對話紀錄(黃爵旭療程蒐證編號15)(見偵8699卷二第423頁〈同偵8699卷四第87頁,偵8699卷五第111頁,偵14790卷第91頁〉)、被告高心慧與被害人黃爵旭之配偶李孟華LINE對話紀錄(見偵8699卷四第157-196頁〈同偵8700卷二第563-602頁〉)、(證人林佳蓉-被害人葉綉惠之女提供)其與被告楊茗澤、高心慧、女性助理李欣潓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翻拍照片(見偵6578卷一第343-347頁、349-388、389-455、457-471頁)、被害人孫明新與「高心慧」之聊天歷史紀錄兼翻譯(見偵6578卷二第227-231頁〈同偵6578卷五第93-97頁、偵8699卷七第77、81、85、87頁〉)、被害人葉綉惠、配偶林福財、兒子林建志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黃薰慧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7-27頁)、被害人孫明新、配偶蔡友福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黃薰慧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27-46頁〈同偵8699卷一第245-269頁〉) 被害人孫明新、配偶蔡友福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黃薰慧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及華南銀行之匯款單據3 份(267萬2 仟元、66萬8 仟元、66萬8 仟元)、孫明新自體NK細胞制劑照片(偵6578卷四第27-46 頁、同偵8699卷一第245-269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10年3月13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高心慧)(見警卷第55-61頁)、門號0000000000(高心慧)之通訊監察譯文(含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4(2)(3)(4))(見偵6578卷四第54、56-58、140頁〈同偵6578卷六第7-22頁〉)、陳昱瑾、高心慧以公務機暱稱「MSC」Line對話紀錄(含起訴書證據清單編號17㈡13.14.)(見偵6578卷四第76、77、78、79、80頁)、被害人葉韋阿理、葉水金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86-92頁)、被害人葉綉慧、林福財、林建志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93-113頁)、被害人孫明新、配偶蔡友福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黃薰慧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見偵6578卷四第113-132頁)、被告高心慧與被告楊茗澤LINE對話紀錄(108/12/12-108/12/15)(見偵8700卷二第45-48頁)及前開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高心慧LINE對話內容手機翻拍資料可證,足見被告高心慧確有積極參與本件詐欺犯行。
五、黃薰慧部分
㈠被告黃薰慧否認犯罪,辯稱是高心慧推薦的醫師伊不懷疑,所以伊也不曉得楊茗澤不是醫生,伊只是陪伴孫明新,沒有詐欺行為,所獲得的15萬5,644元報酬是幫孫明新翻譯的報酬云云。惟被告自承,台灣免疫細胞應用協會有給我們一些基本資料,就是一些有關細胞療法的原理、細胞培養的種類 、相關圖片,細胞治療相關訓練有提過特管辦法(見偵17577 卷一第19頁)等語,但就被告楊茗澤對病患孫明新所進的細胞療法並未經主管機關衛福部核准乙節,被告卻未進行任何查證,即向孫明新推介,實有違常情。又被害人孫明新之 配偶蔡友福於偵查中證述「我們有跟楊茗澤及高心慧、黃薰慧說我們也有找到富禾生技公司,他們傳了訊息大概係說明這間富禾生計公司療程不好,黃薰慧就跟我們說不可以浪費時間,我們可以先抽血,萬一用不到可以免費銷毀,她以網路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告知我,說109年2月2日有一班去日本的航班,所以不管我們要不要做NK細胞療程,他們可以在2月1日安排抽血,就可趕在2月2日送往日本,並持續說服我們…」(見偵6578卷六第180頁)等語。然被告黃薰慧、楊茗澤等人均未提出確有將病患血液送往日本進行細胞培養的任何證據,而被告黃薰慧卻積極鼓吹病患孫明新接受楊茗澤的細胞治療療法,其所辯未與被告楊茗澤等人有共同詐欺之犯行,熟能置信!
㈡另被告自承「等蔡友福匯完錢,高心慧跟我要帳戶,高心慧有給我總金額4%,都是匯到我中國信託帳戶,高心慧是用悅生企業社帳戶匯給我的,第一次大概10萬元,第二次大約4萬8千元左右,兩次差一個多月,就是蔡友福匯款完高心慧就匯款給我,我前後大約收到15萬,我會當成這是我的翻譯費跟車馬費,…另外高心慧也有匯款給林孟鴻總金額的3% ,這是介紹費,他大概拿了12萬。」(見偵17577卷一第28-29頁)等語。案外人林孟鴻獲得蔡友福匯款總金額的3%,被告黃薰慧認為是介紹費,而其積極鼓吹病患孫明新接受楊茗澤的治療,獲得總金額4%的報酬,卻自認是翻譯的報酬,惟病患孫明新乃被告黃薰慧介紹給高心慧認識的,乃被告所自承者,而且依卷內證據資料所示,被告高心慧或楊茗澤從未有請被告黃薰慧擔任翻譯工作而應允給予報酬之約定,何以被告黃薰慧卻自認所獲得的金錢不是因其積極介紹而獲取之報酬,反而是不知何來的翻譯費用?顯見被告黃薰慧所辯無非在推諉與其他被告間之共同詐欺的關係,自係無理由。
㈢被告黃薰慧共計獲得15萬5,644元報酬,則有被告高心慧109年2月18日支付被告黃薰慧費用匯款明細(見偵17577卷第123-124頁)可參。此外,復有前開證人蔡友福的證述(見偵6578卷五第3-8頁、偵6578卷六第175-185頁)、病患孫明新的療程表(包括6次「NK」及10次「WT-1」(見偵6578卷二第267、297頁〈同偵6578卷五第23頁、第133頁〉,他2748卷第249頁,偵14790 卷第189頁,偵17577卷第83頁)、MSCGF/NK/WT-1療程評估建議單(療程前B.T.)含療程使用者(療程前B.T.)體檢報告(見偵6578卷二第287-290頁同偵6578卷五第29-32頁,偵8698卷一第179-182頁,偵8699卷一第183-186頁,偵8700卷一第227-231頁,他2748卷第239-242頁,偵14790卷第179-182頁,偵17577卷第73-76頁)、臨床病歷診斷暨臨床判斷建議考量-MSCGF、NKC療程使用者施打劑型表(見偵6578卷二第291-292頁〈同偵6578卷五第33-34頁,偵8698卷一第183-184頁,偵8699卷一第187-188頁〉,偵8699卷四第416頁,偵8700卷一第232頁,他2748卷第243-244頁,偵11170 卷第54頁,偵14790卷第128、183-184頁,偵17577卷第77-78頁)、109年2月3日MSCGF/NKC/WT-1療程確認付款單(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均有簽名)(見偵6578卷二第293-296頁〈同偵6578卷五第25-28 頁,偵8698卷一第185-188頁,偵8699卷一第189-192頁〉,偵8699卷四第415頁,偵8700卷一第233-236頁,他2748卷第245-248頁,偵11170卷第53頁,偵14790卷第127、185-188 頁,偵17577卷第79-82頁)、109年2月4日「MSC Growth Factors注射劑處置同意書」(見偵6578卷二第283-285頁〈同偵6578卷五第35-37頁,偵8698卷一第175-177頁,偵8699卷一第179-181頁,偵8700卷一第223-225頁,他2748卷第235-237頁,偵14790卷第175-177頁,偵17577卷第69-71頁)、被害人孫明新、配偶蔡友福與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陳昱瑾、黃薰慧之LINE醫療群組對話記錄、孫明新自體NK細胞制劑照片(見偵6578卷四第27-46頁〈同偵8699卷一第245-269頁〉),及(被害人孫明新)被告黃薰慧(暱稱「ConnieH 」)在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1.被告黃薰慧109年1月29日
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97、237頁〈同偵
6578卷五第63、103頁,偵17577卷第99頁〉)、2.被告黃薰慧109年1月30日上午11時11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89、238頁〈同偵6578卷四第28、39、41、42頁,偵6578卷五第55、104頁,偵8698卷一第169-171頁,偵8699卷一第173-175頁,偵8700卷一第217頁,他2748卷第221頁,偵17577卷第59頁)、3.被告黃薰慧109年1月30日晚上10時22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90、192、239頁〈同偵6578卷四第30、96頁,偵6578卷五第56、58、105頁,偵17577卷第61、63頁〉)4.被告黃薰慧109年1 月31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97、241 頁〈同偵6578卷五第63、107頁,偵17577卷第99頁〉)5.被告黃薰慧109年2月1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90-191、241頁〈同偵6578卷四第30-196頁,偵6578卷五第56-57、107-108頁,偵17577卷第61、65頁〉)6.被告黃薰慧109年2月4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95、243頁〈同偵6578卷五第61、71、109頁,偵17577 卷第93頁〉)、7.被告黃薰慧109年3月1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198、246頁〈同偵6578卷五第64、112頁〉)、8.被告黃薰慧109年3月12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49頁)、9.被告黃薰慧109年3月14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49頁)、10. 被告黃薰慧109年3月17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49頁)、11.被告黃薰慧109年3月28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50頁)、12.被告黃薰慧109年5 月3日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09、256頁〈同偵6578卷四第41頁,偵8698卷一第211頁〉)、13.被告黃薰慧109年5月19日下午4時31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01、210頁〈同偵6578卷四第42頁,偵6578卷五第67、76、127頁,偵17577卷第101頁〉)、14.被告黃薰慧109年5月19日下午10時26分許LINE醫療群組對話紀錄(見偵6578卷二第202頁〈同偵6578卷五第68頁,偵8699卷一第199頁,偵8698卷一第197頁,偵8700卷一第245頁,偵17577卷第103頁〉)、被害人孫明新與暱稱「Connie H-黃薰慧」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6578卷二第205頁)、被害人孫明新與「黃薰慧」之聊天歷史紀錄兼翻譯(見偵6578卷二第212-219頁〈同偵6578卷五第78-85頁〉)、被害人孫明新與暱稱「BrendaHealthy Group」、「Connie H-黃薰慧」、「楊茗澤」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見偵6578卷二第237-266頁〈同偵6578卷五第103-132頁〉)可證,已足見被告黃薰慧積極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之程度。
六、陳相維部分
㈠被告陳相維否認犯罪,辯稱伊只是擔任司機的工作,所得之報酬是車資而已。惟被告陳相維自承擔任佳鎂公司負責人,且供稱楊茗澤叫我「小陳老闆」,「明天出門穿正式一點」是因為要去找高心慧,楊茗澤本來就是一個很表面的人,「帶存摺」是帶我自己的存摺,那時候楊茗澤好像不在台北,就是把錢存到我的存摺再轉給楊茗澤」,楊茗澤叫我跟高心慧說我叫「陳建安」,我不曉得楊茗澤為什麼要我改名「陳建安」,傳送「OMCF藥瓶」照片給被告楊茗澤,是楊茗澤叫我去拿的,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戶名: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是楊茗澤帶我去申請的(見偵11170卷第11-13、18、156-157頁)等語。從上述被告陳相維之供述可知其除接送楊茗澤等人外,亦擔任佳鎂公司負責人,運送藥物及所謂之「幹細胞」,甚至要經手匯款等行為,被告陳相維辯稱伊只是計程車司機云云,顯與事實不符,難予採信。
㈡此外,並有上開(楊茗澤部分㈡)之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被告楊茗澤與被告陳相維LINE對話紀錄-1.至26.(陳相維涉案事證)、被告陳相維與楊茗澤(暱稱:AY)LINE對話紀錄手機翻拍照片(見偵8699卷三第301-304頁)及被告陳相維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暨扣案物照片8張(見偵11170卷一第119-133頁)可證。被告陳相維若只是單純擔任計程車司機之工作,為何與被告楊茗澤等人有如此多的無關司機接送的對話,並進行如此多非司機的工作,還要以假名對外?足證被告陳相維所辯不足採信。
七、鄭金豐部分
㈠被告鄭金豐亦否認有何犯行,辯稱相信楊茗澤是專業醫生(詳後述),只有單純跟楊茗澤聯繫,與楊茗澤沒有任何加重詐欺的犯意聯絡,中國樂小姐並不是被告捏造的幽靈抗辯,是確有其人云云。然被告鄭金豐自承:楊茗澤聯繫我以後,我會通知中國樂小姐安排時間,安排好時間後,樂小 姐會通知我,我就將血液交給樂小姐指定的人帶走及送回NK 細胞製劑,我不知道樂小姐全名,也不知道任職中國何公司;我會跟楊茗澤約在台北車站拿病患的血樣,血液都是 包好的,我在將病患的血液交給樂小姐指定的人,我只知 道那個人叫史蒂文,然後就送去培養,大約14-15天的時間 ,那邊就說培養好了,之後再通知我們去取,我去車站取之後就轉交給楊茗澤去施打。我無法確定史蒂文有將病患的血液送到日本?(見他2748卷第154、291頁,偵13447卷第15- 18、23-32 頁)等語。而被告楊茗澤於110年11月16下午3時55分許傳送給被告鄭金豐,詢問希望日本曾振武博士給予授權NK幹細胞一切業務行為之所謂「聘書」有無需要調整時,被告鄭金豐則回覆傳送「不要寫上獨家授權」、「太敏感的字眼」、「也不要寫MK幹細胞」;110年12月6日鄭金豐以LINE傳送「對了,楊醫生的事情,我跟博士提了一下,他原則是同意的」(見偵8699卷三第43-45頁)等語。可見被告鄭金豐非僅是單純幫忙轉手傳送血液樣本而已。又被告鄭金豐既於LINE傳送與曾振武博士會談等情,然卻提不出任何曾委託曾振武博士的實驗室進行細胞培養的文件或給付費用之收據,豈非有違常情!除非被告等將病患血液樣本送日本曾振武博士的實驗室進行細胞培養乙節純屬誆騙病患或其家屬的話術,否則何以如此!
㈡被告鄭金豐參與本案詐欺犯行亦有前開楊茗澤手機內與被告鄭金豐微信(WeChat)及LINE對話:⒈-⒑(見楊茗澤部分㈡)可參。另被告鄭金豐只負責聯絡中國大陸的樂小姐與日本曾振武醫學博士(事實上無證據足認被告曾為此聯絡),或於國內送交血液樣本(亦無證據足證血液樣本有交付史蒂文此人),即可獲得高達如附表三所示之219萬9,680元,復有如前開楊茗澤部分㈤匯款資料可稽。被告鄭金豐辯稱其未參與詐欺犯行,殊難令人相信。
八、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醫師法第28條已有修正,並經總統於111年6月2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41號令修正公布,於111年6月24日生效。惟本次修正後係新增第5款、第6款除外不罰規定,即「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41條之6第2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41條之7第4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是本次修正其條文之實質內容並未變動,二者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法律效果及法定刑度均屬相同,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情形而應比較新舊法之情形,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合先敘明。又按醫師法第28條所謂之「醫療業務」,係指以醫療行為為職業者而言,乃以延續之意思,反覆實行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當然包含多數之行為,是該條所謂之執行醫療業務,立法本旨即包含反覆、延續執行醫療行為之意,故縱多次為眾病患為醫療行為,雖於各次醫療行為完成時,即已構成犯罪,然於刑法評價上,則以論處集合犯一罪為已足(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1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楊茗澤、陳昱瑾、徐莉卿於附表六所載期間,為葉綉惠等人所為醫療行為,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一罪。
㈡核被告楊茗澤、陳昱瑾就附表一編號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又犯罪事實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共同竊盜罪。核被告徐莉卿就附表一編號2、3、5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又犯罪事實五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共同竊盜罪。另按刑法分則或刑法特別法中規定之結夥二人或三人以上之犯罪,應以在場共同實施或在場參與分擔實施犯罪之人為限,不包括同謀共同正犯在內(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210號刑事判例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楊茗澤、陳昱瑾、徐莉卿三人就犯罪事實五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4款結夥三人以上竊盜罪嫌云云。惟查,被告楊茗澤固與被告陳昱瑾、徐莉卿有竊盜之犯意聯絡,但於被告陳昱瑾、徐莉卿下手行竊時均不在場,應屬同謀共同正犯,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所示,被告三人應只構成普通共同竊盜罪,不成立結夥三人加重竊盜罪。而刑法第321條第1項各款均只為刑之加重條件,因此,無需變更起訴法條併予說明。
㈢核被告高心慧就附表一編號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黃薰慧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陳相維就附表一編號1-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核被告鄭金豐就附表一編號1、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㈣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縱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2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等人共同或部分共同(詳如附表一參與被告欄)對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時,縱使部分被告未親自對被害人施以詐騙話術,甚至被告陳相維、鄭金豐未直接與被害人接觸,然其等既有共同犯意聯絡及部分行為分擔,如被告陳相維係佳鎂公司負責人,又擔任司機接送楊茗澤等人前往被害人家中;被告鄭金豐則負責聯絡所謂曾振武博士及交付血液樣本去日本培養,使被害人誤認其等確與日本曾振武博士有合作關係,則其等被告間應均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且均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應就其與其他被告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均共同負責;故就附表一參與被告欄所示各被告等參與各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楊茗澤、陳昱瑾、徐莉卿三人就附表六所示之醫療行為及犯罪事實五之竊盜犯行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等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分別對被害人葉綉惠等人所為之上開犯行,各係於不同時間對不同被害人分別違犯,應認各次犯行之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其中楊茗澤、陳昱瑾均為7罪;被告高心慧、陳相維均為6罪;被告徐莉卿為3罪;被告黃薰慧為1罪、被告鄭金豐為3罪。再被告等於附表一編號1-7所示各詐欺犯行,分別對被害人或其家屬多次詐稱細胞療法如何如何等話語,顯分別係出於單一之詐欺取財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以相類之方式詐騙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分別論以一罪。再被告楊茗澤、陳昱瑾、徐莉卿就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係以可為有效醫療方式向被害人詐取財物之同一目的與決意,所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行為主要部分有交疊,且被害人同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若評價為法律概念之數行為而予以併合處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故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罪,即被告三人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此外,檢察官移送併辦之111年度偵字第20750號案與本案原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相同,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等人為了金錢利益,不經查證即對病患推介無醫師資格的被告楊茗澤為其等進行治療,同時誇大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的醫療方法,並使用未經核准的偽藥製作的製劑或針劑對病患治療,實屬草菅人命。又審酌被告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獲利益、對病患所造成之損失及對社會之危害,復參以除被告楊茗澤全部坦承犯行,事後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外,其餘被告則推諉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兼衡被告楊茗澤稱波茲蘭醫科大學學士後醫學系畢業,家裡有一個妹妹,現在沒有工作。家裡有母親、太太、兩名未成年子女。被告高心慧稱高職畢業,是單親,有一個成年的女兒,之前是美容、賣保健品,這件事情以後,現在只能在家裡包水餃賣想要吃素的朋友維持生計。被告黃薰慧稱專科畢業,跟公婆、先生、就讀高二的小孩同住,目前沒有工作。被告陳昱瑾稱專科畢業,家裡有爸爸媽媽、姐姐、弟弟,目前待業中。被告徐莉卿稱專科畢業,家裡有爸爸媽媽、先生、還有兩個小孩,小孩一個兩歲、一個五歲,現在在榮民醫院擔任護理師。被告陳相維稱高職畢業,家裡還有一個13歲的小孩,還是計程車司機,是中低收入戶。被告鄭金豐稱高中肄業,有一個前妻在大陸,現在沒有人共同生活,從事食品工作等語(見本院卷六第403-404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刑。
㈦沒收:
⒈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有關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沒收要件,則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故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至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只須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即足所稱「犯罪所得」,係指不法行為所得,乃與犯罪有直接關連性之所得、所生之財物及利益(即直接所得),不問物質抑或非物質、動產抑或不動產、有形抑或無形均屬之。具體以言,尚包括因為犯罪所獲取之報酬或對價,例如專門非法吸金公司員工之薪資(含佣金、業績獎金)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等人為本案所詐取之總金額為2,584萬8,200元(各病患付〈匯〉款情形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被告鄭金豐獲得如附表三所示219萬9,680元;高心慧獲得大約病人醫療費用超過一成即如附表五所示269萬8,200元報酬,陳昱瑾獲得如附表四所示61萬8,715元,黃薰慧獲得15萬5,644元報酬。另佳鎂公司亦有匯款2萬2080元與徐莉卿,楊茗澤轉帳13萬6,000元給陳相維(各匯款資料詳如上開楊茗澤部分㈤)。扣除匯給其餘被告之款項,被告楊茗澤犯罪所得應為2,001萬7,881元。前揭被告等人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分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另被告徐莉卿供稱薪資是按件計酬,除前開匯款外,檢察官就此部分並未舉證證明被告徐莉卿之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說明。
⒊扣案「X.exosome」806瓶,為被告楊茗澤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另扣案針筒234支、蝴蝶針30組、輸液袋9組、透氣膠帶3捲、沙林注射液3個、生理食鹽水25個、針頭5支,為被告陳昱瑾所有,應係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依第38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其餘之扣案物並無證據足證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係,爰不宣告沒收。至於被告陳昱瑾、徐莉卿所竊得之1CC.塑膠空針頭100支及10CC.塑膠空針頭100支及酒精棉片100片(約1盒)等物,因被告陳昱瑾、徐莉卿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損失,此有和解書2份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31-332頁、363-364頁),亦不再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另公訴意旨認被告高心慧、陳昱瑾、徐莉卿、鄭金豐、陳相維、黃薰慧等人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故意,加入楊茗澤所組成3人以上,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楊茗澤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嫌,高心慧、陳昱瑾、徐莉卿、鄭金豐、陳相維、黃薰慧等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又不具醫師資格、自稱佳鎂公司醫生之楊茗澤自108年6月起至110年6月7日止為附表一所示病患問診,陳昱瑾、徐莉卿負責施打藥劑及回輸,被告高心慧、黃薰慧、鄭金豐、陳相維與被告楊茗澤均有犯意聯絡,因認亦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刑事被告並無自證己罪之義務,其在訴訟上所為之辯解,只須達於對起訴事證提出合理質疑之程度為已足,檢察官如對被告所舉反證仍有爭執,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積極舉證釋疑。被告等既堅決否認犯罪,檢察官所舉證據復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有罪之心證,原判決因認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於法尚無不合(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楊茗澤等7人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後段犯行;又被告高心慧、黃薰慧、鄭金豐、陳相維等4人亦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違反醫療業務罪嫌。無非係以被害人葉綉惠等人之指述及被告等人之供述為據。惟訊據被告楊茗澤等7人均否認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犯行,而被告高心慧等4人復否認有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犯行。
四、經查:
㈠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關於本條立法理由已說明,於1996年7月26日第47次聯合國全體會議中,對於組織犯罪給予定義:「所謂組織犯罪係為從事犯罪活動而組成之集團;其首領得以對本集團進行一套控制關係;使用暴力、恐嚇或行賄、收買等手段,以牟利或控制地盤或市場;為發展犯罪活動或向合法企業滲透而利用非法收益進行洗錢;具有擴大新活動領域至本國邊界外之潛在可能性,且能與其他組織有組織跨國犯罪集團合作」。本件被告楊茗澤固成立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鎂公司),但除被告楊茗澤、陳昱瑾是在佳鎂公司任職外,其餘被告均非佳鎂公司員工,各有其本職工作。依上述立法理由可知,犯罪組織之首領對集團要有一套控制關係,而楊茗澤對其他被告顯無何上令下從之控制關係。且該犯罪組織要有使用暴力、恐嚇或行賄、收買等手段,以牟利或控制地盤或市場;為發展犯罪活動或向合法企業滲透而利用非法收益進行洗錢;具有擴大新活動領域至本國邊界外之潛在可能性,且能與其他組織有組織跨國犯罪集團合作等犯為。然被告楊茗澤成立之佳鎂公司顯然均無這些行為,因此,佳鎂公司顯非被告楊茗澤發起成立之犯罪組織,而其餘被告雖與被告楊茗澤有共同犯罪之關係(已如前述),但亦非參與有前述行為之犯罪組識。
㈡關於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犯行部分,被告高心慧、黃薰慧、鄭金豐、陳相維等4人均辯稱相信被告楊茗澤具有醫師資格等語,而被告楊茗澤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問:高心慧認識你之後一直稱呼你為醫生,你有沒有否認過?)我沒有否認過。」(見本院卷四第251頁);又證稱「(問:這兩張名片,左上角那張是寫楊賀棠醫師,這個楊賀棠醫師是誰?(提示本院卷二第173頁,刑事準備狀被證一)是我。…(問:右下角第二張名片這上面記載的也是楊賀棠醫師,這張名片是也是你製作交給陳相維的?(提示本院卷二第173頁,刑事準備狀被證一)應該是。」(見本院卷五第20頁);「(問:有無跟鄭金豐說過你沒有取得中華民國合法的醫師執照?)我沒有特別去說明。」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0頁)。從被告楊茗澤所證可知其一直是以醫師自稱,也從未對被告高心慧等人說過其不具有我國醫師執照,被告高心慧等4人均不具醫療背景,被告楊茗澤所提供之名片又印著醫師身份,被告高心慧等人自不會懷疑楊茗澤非真的醫生。再從附表一所示病患或其家屬所陳,被告高心慧、黃薰慧雖於被楊茗澤治療病患時會在場,但並未證述過其二人曾參與診治、抽血、施打針劑或其他任何醫療行為。至於被告陳相維、鄭金豐則並未於楊茗澤治療病患時在場,因此,自難認被告高心慧等四人與被告楊茗澤就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楊茗澤等7人所涉犯組織犯罪條例犯行,及被告高心慧等4人涉犯醫師法第28條前段犯行乙節,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等人有此犯行,且尚缺乏其他積極、直接之證據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上開之犯行,因此,參酌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依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就被告等涉犯上述罪名乙事,尚無法形成被告等確有此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犯行,或違反醫師法第28條前段犯行之確信,參諸前開說明,被告之犯行無法證明,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此部分均不另為無罪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醫師法第28條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修言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佰達移送併辦,檢察官董詠勝、王宇承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洪士傑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五、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效期內之短期行醫證,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六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業登錄、地點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六、外國醫事人員於教學醫院接受臨床醫療訓練或從事短期臨床醫療教學,且符合第四十一條之七第四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許可之地點、期間及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之規定。
附表一:被告等人使用之詐術被害人(或告訴人)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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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林先生好,醫師正在與日本視訊會議應晚一點才會回覆您」、「因醫師需很嚴謹的診療判讀會議」 2.「178萬兩週為一次@一次含一次NK細胞不斷的訓練加強好細胞的武力及受損細胞的修復力90億數量高濃度讓細胞上裝置GpS的概念具有很強的記憶行跟辨識力」、「去殺癌細胞一般實驗室為10億劑量中間每周二/五會過來打MSC-GF有全身系統腦神經系統循環系統將其受損及被毒害的細胞叫醒並活躍起來」、「還有Exo,有100劑可打一年,原本只也20只因我在年底有留專案所以就都留給林太太」 4.高心慧聯絡址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現代醫事檢驗所)到被害人住處對葉綉惠抽血,並報價NK細胞療法針劑178萬元/劑給林福財,並稱因楊茗澤說明培養NK細胞針劑以年輕男性直系血親為優先,故同時林建志也自行至現代檢驗所抽血檢查。 5.被告高心慧帶楊茗澤及李欣潓至被害人葉綉惠住處介紹NK殺手細胞療法,並稱自身於日本跟隨曾振武博士傳授NK(殺手細胞)療程經歷,並長期於東南亞奔波治療癌症云云。 4.要將林建志血液經松山機場醫療專機送至日本羽田機場給曾振武博士團隊來製作NK針劑,有告知林建志準備護照資料,林建志將自己及葉綉惠之護照拍照上傳至高心慧LINE群組。 6.被告楊茗澤帶同被告陳昱瑾至被害人家中向葉綉惠施打營養針,並第一次抽取林建志血液50C.C,被告楊茗澤稱要將血液經松山機場醫療專機送至日本羽田機場給曾振武博士團隊來製作NK針劑。 7.110年2月23、25日至被害人家 中安排針劑行程。 8.110年3月1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被害人住處,被告楊茗澤及陳昱瑾,由被告陳昱瑾先幫被害人葉綉惠施打營養針,並第二次抽取林建志血液50C.C。 9.110年3月8日17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被害人住處,被告陳昱瑾先幫葉綉惠首次施行NK殺手細胞回輸,被告楊茗澤稱係在110年2月20日所抽取林建志血液送往日本培養的NK細胞,並第三次抽取林建志血液100C.C。 【備註:被害人葉綉惠當晚發燒、心跳加速、呼吸急促症狀,被害人家屬在高心慧及楊茗澤醫療團隊LINE群組詢問及請求協助,LINE群組要求林福財找氧氣機給葉綉惠備用】 10.葉綉惠病危,於成大醫院住院,被告楊茗澤於110年3月11日曾至成大醫院探視葉綉惠,探視完後向被害人家屬稱葉女現狀無法打免疫療法,再加上林建志第二次所抽血液太濃稠無法使用,林建志第二次血液會從日本送回,預計於110年3月15日回輸於林建志身上,並稱因林福財都在照顧葉綉惠,身體較為勞累,所以要將葉綉惠未施打完的藥施打於林福財身上,且稱接下來要抽取證人林佳蓉的血液送日本做細胞培養注射給葉綉惠治療,要林佳蓉至配合的檢驗所抽血檢查。 11.被告高心慧於110年3月13日10時30分許先至醫院,在林福財及林建志陪同下探視葉綉惠,之後3人於當日12時許返回被害人住處,楊茗澤自行搭乘計程車到達,說明葉綉惠療程及自己是否為醫師、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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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109年2月3日(簽約洽談地點:臺北市小巨蛋附近某間茶坊) ⒉109年2月4日23時30分,在孫明新位於○○市○○區○○○路○段住處 | 1.蔡友福及孫明新透過朋友林孟鴻知道台灣免疫細胞協會,渠等前往該協會詢問有無方法治療孫明新淋巴癌,協會內一名黃薰慧小姐將訊息轉給協會總監高心慧,高心慧找來楊茗澤組成醫療團隊,楊茗澤介紹NK細胞療法。 2.109年1月30日楊茗澤醫療團隊向被害人展示楊茗澤老師日本培養NK的負責人曾振武博士及NK細胞療法成效。 3.被告高心慧、楊茗澤、黃薰慧於茶坊與蔡友福、孫明新談醫療合約,楊茗澤稱療法可以使腫瘤變小至消失,醫療團隊稱NK細胞療法1劑66萬8,000元是因使用醫療班機送至日本培養細胞14天。 4.被告楊茗澤稱血液係送至日本東京的臨床非侵襲癌治療研究所。 5.自稱實驗室均建議以最高細胞濃度的NK劑型進行,細胞濃度數總數高達80-90億,NK部分佔比為83%,其餘佔比則為其他自體免疫系統,再加上MSCGF的共同輔佐功能,包括清除、修復、激活、再生,以及專案申請的WT-1,三者共同參與整個病況治療過程,我方建議這是最完善的配套 ⒎109年2月4日23時3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陪同下,由被告陳昱瑾對孫明新進行第一次抽血50C.C,當時醫療團隊聲稱實驗室不打烊,整晚等待血液,隔天2月5日搭日本班機手提血液送達。 ⒏109年2月16日14時許,在○○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陳昱瑾至被害人住處抽取孫明新血液50C.C。 ⒐109年2月17日19時許,在○○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陳昱瑾至被害人住處回輸第一劑NK。 ⒑109年3月1日14時許,在○○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陳昱瑾至被害人住處抽取孫明新血液50C.C。 ⒒109年3月2日,在○○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陳昱瑾至被害人住處回輸第二劑NK。 ⒓109年3月17日,在○○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陳昱瑾至被害人住處抽取孫明新血液50C.C,並回輸第三劑NK。 ⒔109年4月2日10時許,在○○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陳昱瑾被害人住處回輸第四劑NK。 ⒕109年4月20日,在○○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陳昱瑾至被害人住處抽取孫明新血液50C.C。 ⒖109年5月4日18時許,在○○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陳昱瑾至被害人住處抽取孫明新血液50C.C,並回輸第五劑NK。 ⒗109年5月19日18時許,在○○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被害人當時住處,被告楊茗澤、高心慧、黃薰慧、陳昱瑾至被害人住處回輸第六劑NK。 ⒘109年5月19日22時26分,被告楊茗澤建議3階段治療,第一階段係3個月的全身免疫系統類型(每2週一劑)、第二階段為4個月一半全身免疫系統類型和一半修復型、第三階段係5個月長期維護類型。 ⒙109年5月26日,醫療團隊希望被害人繼續花錢使用楊茗澤下一階段療法,被告高心慧於LINE中稱光碟表現很好,也稱原本設計的療程還沒完整。 ⒚109年5月27日,楊茗澤至被害人住處解說治療前後效果,被告楊茗澤承認胸下有3個小腫塊,開玩笑說3個小腫塊位置都很集中就更容易殺死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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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0樓診所 ⒉郭陽道位於○○市○○區○○里0鄰○○路○段住處 | ⒈108年11月28日,郭陽道回輸原本存於鑫品集團的免疫細胞,蔡昕語LINE對話紀錄內提及「可請鑫品請教日本醫生」、「先匯款25萬(一個月後約可退5萬左右),之後再安排細胞提取和培養,培養時間約兩個禮拜再回輸」,並提供寶霖國際細胞管理顧問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及與潘董對話紀錄截圖【內容為蔡昕語向潘董表示有一名NK客戶要匯款20萬,因颱風假無法匯款,明天將漲25萬,拜託其順延一天,該潘董表示明天係最後機會】。 ⒉分析MSC團隊LINE對話紀錄,對郭陽道之治療係於109年7月31日19時30分在○○○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門診注射、109年10月11日11時左右在郭陽道住處注射、109年11月6日19時注射、110年1月31日11時注射、110年2月10日6時30分注射EXO,期間提及楊醫師及護理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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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⒈○○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被告楊茗澤稱該處係一間診所,但還沒裝潢到位) ⒉○○市○○區○○路葉韋阿理住處 | ⒈因證人葉水金之父葉重雄罹患胃癌,經至日本做自體免疫細胞治療後,初步了解細胞治療,後在臺灣鑫品生醫做自體細胞治療時,透過鑫品生醫園員工陳鐵雄認識高心慧,高心慧自稱顧問。葉重雄逝世後,高心慧於109年初向葉水金介紹MSC細胞療法,並於109年4月份,高心慧約楊茗澤至新北市○○區○○路000號葉韋阿理住處,楊茗澤自稱係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醫生,並向葉水金及葉韋阿理介紹公司之MSC細胞療法,並提到如有罹癌,也可以使用自體免疫細胞療法,但是細胞培養是送到日本。 ⒉被告高心慧曾拿過鑫品生醫名片,名片上所載職位是總監,但高心慧稱「沒領鑫品生醫薪水」。 ⒊被告楊茗澤自稱係醫生,所以不管療程費用,由高心慧負責與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討論療程及費用。 ⒋被告高心慧稱臺北市有配合的臺北立人醫事檢驗所,指定葉韋阿理及葉水金去做檢查。 5.被告高心慧拿臺北立人醫事檢驗所檢驗報告單及體檢報告判讀診斷、臨床判讀考量、MSGGF療程使用者施打劑型表、臨床療程建議劑型費用給葉韋阿理及葉水金,並大致照MSGGF療程使用者施打劑型表上日期施打針劑,第一次及第二次施打針劑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0樓,該處係被告楊茗澤所發送之住址,被告楊茗澤稱該處係一間診所,但還沒裝潢到位,也無懸掛招牌,施打針劑時係高心慧、楊茗澤及另2名護士在場,之後施打針劑都是在葉韋阿理家中,施打頻率約間隔一周。【葉水金指認陳昱瑾即係固定至葉韋阿理家中施打針劑之護理師】 ⒌葉水金至臺北立人醫事檢驗所做檢查,但沒有MSCGF療程病例體檢評估單,只有收到療程施打劑型建議表,一樣是照療程施打劑型建議上預計施打日期施打,但有時會微調施打時間,高心慧與楊茗澤、陳昱瑾至葉韋阿理家中施打。 ⒍葉水金於110年1月22日以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匯款177萬6,000元至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板信商業銀行帳戶,支付葉韋阿理MSC細胞治療費用,楊茗澤稱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有一次員工優惠方案,88萬元一個小療程,葉水金購買2個小療程給葉韋阿理治療,即177萬6,000元。 ⒎於110年2月17日至110年4月14日期間,葉韋阿理第二次MSC細胞治療一樣係照療程施打劑型建議上預計施打日期施打,高心慧與楊茗澤、陳昱瑾至葉韋阿理家中施打,但此次施打療程為員工優惠方案88萬元小療程2次,施打頻率間隔二周,但因疫情關係未完成療程,只施打到表定110年4月14日該次療程。 ⒏葉水金稱葉韋阿理第一次MSC療程係從保溫箱內拿一罐食指長小瓶子,高心慧等人稱該瓶內裝MSC細胞原液,要打進一包微黃液體點滴袋內稀釋,並注射在手背靜脈,約耗時1、2小時,到第一次療程後期,高心慧等人於保溫箱內拿出一罐食指長小瓶,內裝乳白色粉末,然後以針筒抽取生理食鹽水注入該小瓶內混合,抽取瓶內液體注入微黃液體點滴袋內稀釋,注射手背靜脈,高心慧等人稱係因為技術進步,把MSC細胞變成粉末狀,另外高心慧等人提供葉韋阿理滴眼睛的細胞制劑,一開始係液體,但後來一樣給粉末狀,並稱粉末狀要放冷凍庫保存,內容物跟高心慧等人來注射的差不多,都是細胞製劑,但是適合眼睛的,無另外收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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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爵旭 + 李簡富美(黃爵旭岳母) + 黃郁淳(黃爵旭女兒) | | | ⒈楊茗澤在談話過程中有透露出有把握可以把黃爵旭治療好,以過往經驗可以治愈的機率約6-7成,要用NK細胞療法。 ⒉可以培養的細胞數量比目前看到的數據還好,並會將抽取的血液送到日本實驗室培養,在日本有一位教授或老師,有一個團隊在進行培養,然後再用冷凍技術把培養的細胞運回來,當天運回來就會當天注射。 ⒊楊茗澤請護理師陳昱瑾到○○區○○○路0段000號住處抽的,楊茗澤說抽完的血坐飛機去日本實驗室做培養。 ⒋被告陳昱瑾自稱:是佳鎂醫療團隊,是黃先生幹細胞療程的專任護理師,我姓陳,原訂黃先生在本月的21號有第一次注射療程,那剛剛奉楊醫師的指示以及實驗室的確認通知,黃先生的第一支的製劑會在18日的凌晨完成,考量到黃先生的病情,所以黃先生的第一次療程楊醫師決定提早到18號早上進行。 ⒌被告楊茗澤說他的NK是超級NK,並說可以培養幾億的細胞,鑫品製作的NK數量跟他的差很多,並說NK細胞就是治療癌症,殺死癌細胞。WT-1是日本的癌症疫苗,可以提高免疫力。MSCGF可以提高免疫力,提高白血球品質及數量,對消滅癌細胞有幫助。 ⒍被告楊茗澤有說團隊還有其他醫生在做治療,日本那邊有專門的實驗室,有教授在幫忙培養細胞。 ⒎被告楊茗澤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8分許,傳送「這些對我來說都是小問題,沒關係,還有什麼疑問請先條列式下來,我到時一併處理,不過,以目前黃先生的情況跟報告,依照經驗,我滿有信心」等內容。 |
| 黃爵旭 (NK WT-1) + 李簡富美(EXOSOME) + 黃郁淳(EXOSOME) | | | |
| | | | ⒈楊茗澤帶一個從台北馬偕醫院實驗室培養的,說是可以提升免疫力。 ⒉要提高我的免疫力,因為當時我身體狀況不好,沒辦法做細胞免疫療法,所以楊茗澤建議要做細胞免疫療法前的提高免疫力療程。 ⒊治療後有去醫院抽血,但給我的感覺沒有比較壞,也沒有比較好,111年3月去醫院檢查,我的白血球還是只有2千,免疫力沒有比較好,化療前白血球還有5-6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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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⒈被告陳昱瑾「你跟舅舅說這個是我在做的是真的有效果的幹細胞不是外面賣的那種有些假的什麼pro亂喊價的那種因為有員工優惠價才問你要不要48萬有4隻msc幹細胞+50隻exosome可以修復身體裡所有幹細胞的 可以抗老」 ⒉被告陳昱瑾109年12月17日19時20分傳送「認識幹細胞.pdf」 ⒊被告陳昱瑾109年12月17日23時19分許傳送「血液淨化在我們這邊看來是低端的東西」 ⒋被告陳昱瑾109年12月18日9時17分許傳送「台灣有一個心臟裝3隻支架的 剛開始也跟你一樣不信 打了之後相信了 數值跟自身感受不會騙人 他現在也是買長期打 他打有一年了 花了7百多萬 是一個很有錢的老頭」 ⒌被告陳昱瑾於109年12月17日21時37分傳送「我們醫生是去日本學的幹細胞給你們打的幹細胞都是需要冷藏的幹細胞我們有3000多個病人如果舅舅不相信那就算了我們的病人有血癌 膀胱癌 高血壓 糖尿病 退化性關節炎的阿婆 妥瑞氏症 還有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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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被害人匯入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帳戶、楊茗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陳昱瑾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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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悅生企業社將此筆匯款中27萬元轉匯至楊茗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截留13萬元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悅生企業社將此筆匯款中112萬5,000元轉匯至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截留33萬5,000元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陳昱瑾將此筆匯款中20萬元轉匯至黃怡頻(楊茗澤配偶)玉山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截留6萬元。 高心慧與一名年籍不詳之人陪同郭陽道匯款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帳戶 | | | | |
合計(病人廖梅芬120萬元+葉綉惠534萬元+孫明新400萬8,000元+郭陽道420萬8,000元+葉韋阿理【含葉水金】613萬6,000元+黃爵旭【含李簡富美、黃郁淳】含447萬6,200元+李美萱48萬元) | | | | | | |
附表三:
楊茗澤開立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交易明細匯入被告鄭金豐、卓玉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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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楊茗澤開立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楊茗澤開立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楊茗澤開立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橋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卓玉娟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聯邦商業銀行長春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鄭金豐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 | 聯邦商業銀行長春分行 000000000000 戶名:鄭金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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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被告楊茗澤開立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關東橋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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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關東橋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玉山商業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關東橋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楊茗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華南商業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被告陳昱瑾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郭陽道匯款26萬元至右開帳戶,被告陳昱瑾轉匯20萬元至黃怡頻玉山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截留6萬元 | 被告陳昱瑾渣打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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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被告楊茗澤開立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匯入被告高心慧(悅生企業社、廖慧恩)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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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廖梅芬匯款40萬元至右開帳戶,悅生企業社再轉匯27萬元至楊茗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截留13萬元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郭陽道匯款146萬元至右開帳戶,悅生企業社再轉匯112萬5,000元至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截留33萬5,000元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楊茗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悅生企業社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楊茗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建成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廖慧恩中華郵政南港後山埤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廖慧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勢角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佳鎂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金城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廖慧恩中華郵政南港後山埤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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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
被害人NK、WT-1、MSCGF、Exosome療程時間及施打製劑一覽表【參考卷內物證(含療程表、LINE對話紀錄)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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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9年3月12、13、14、15、17、18、19、20、21、23、24、2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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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新竹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 | | | | ○○縣○○鎮○○里0鄰○○○00○0號或 ○○縣○○鎮○○○街000巷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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