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林瑞龍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傅仕男
潘慶豐
金獅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傅仕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被 告 熊德維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胡南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362號(原案號:111年度易字第6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