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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於110年10月左右在臉書廣告上看到投資股票的相關訊息,與LINE暱稱「水陽談股」之人互加好友,並以投資為由要求匯款云云,致郭慧珊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尤品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110年11月9日上午10時51分自尤品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79,500元至陳濬騰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陳濬騰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上午10時53分自陳濬騰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479,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110年11月9日上午11時2分、上午11時3分、上午11時5分、上午11時6分持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祥興門市分別提領12萬元(3筆)、119,000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 | | 劉庭孝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110年11月11日分別於下午1時4分、下午1時5分、下午1時6分自劉庭孝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475,800元、355,500元、268,7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分別於下午1時15分、下午1時16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5萬元、49,9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7分持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新永大門市提領99,900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2 (即起訴書附表28-11、28-12至28-13、28-32至28-33、28-41至28-43、30-1至30-2) | |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0分收到簡訊邀約至「MT平台」操作投資為由要求匯款云云,致王麗敏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劉庭孝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110年11月12日分別於上午9時41分、上午9時47分自劉庭孝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239,500元、141,0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上午9時54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2萬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110年11月12日上午10時11分持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祥興門市提領12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 | | 劉庭孝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自劉庭孝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494,9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帳戶: 同日下午2時51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495,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2時53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20萬元至楊博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楊博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4分、下午3時16分持楊博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家超商埔里埔基門市提領10萬元(2筆)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 | | 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9分自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64,9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帳戶: 同日下午2時1分自黃彥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65,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2時3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20萬元至楊博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楊博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7分持楊博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家超商台中至善門市提領10萬元(2筆)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 | | 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4分、下午1時12分、下午1時13分自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82,000元、356,800元、232,8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帳戶: 同日下午1時34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771,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1時36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50萬元至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7分、下午2時8分、下午2時9分持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龍揚門市提領12萬元(2筆)、2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 | |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4分、下午1時12分、下午1時13分自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82,000元、356,800元、232,8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帳戶: 同日下午1時34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771,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1時36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50萬元至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①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7分、下午2時8分、下午2時9分持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龍揚門市提領12萬元(2筆)、2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②由郭瀞云依陳國昇、古智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分、下午2時3分持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恆吉門市提領12萬元(2筆)後,再交與古智宇轉交陳國昇,再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3 (即起訴書附表28-14至28-15、28-21至28-25、28-26至28-28) | | 110年10月25日透過股票投資簡訊加入LINE群組「水陽老師會員」,並以投資為由要求匯款云云,致江俊男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劉庭孝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2分自劉庭孝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993,0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3時1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306,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5分、下午3時56分持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育溪門市提領12萬元、2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 | |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51分自劉庭孝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000,500元至黃彥鈞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最終端帳戶及提領: 同日下午3時整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00萬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並分別於:①同日下午3時8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分別匯款18萬元、178,500元、142,450元至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後,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3分、下午4時4分、下午4時5分、下午4時11分、下午4時12分持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恆吉門市、統一超商龍揚門市分別提領12萬元(4筆)、2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②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5分、下午3時46分、下午3時54分持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埔惠門市、統一超商育溪門市分別提領12萬元(3筆)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4 (即起訴書附表28-34至28-35、30-1至30-2) | | 於110年10月18日與LINE暱稱「雨涵」(水陽的助理)互加好友後,下載「MT4」APP並加入會員,其以投資為由要求匯款云云,致傅惠雯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6分、下午1時13分自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174,900元、256,400元至黃彥鈞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帳戶: 同日下午1時35分、下午1時37分自黃彥鈞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分別匯款240,500元、194,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1時37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20萬元至楊博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楊博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3分、下午1時55分持楊博翔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款卡至全聯南投南興門市分別提領10萬元(2筆)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 | |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4分、下午1時12分、下午1時13分自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82,000元、356,800元、232,8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帳戶: 同日下午1時34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771,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1時36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50萬元至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郭瀞云依陳國昇、古智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分、下午2時3分持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恆吉門市提領12萬元(2筆)後,再交與古智宇轉交陳國昇,再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5 (即起訴書附表28-36至28-40、30-1至30-2) | | 於110年11月17日前某時加入LINE群組「水陽投資工作室」,群組內暱稱「馨怡」之人以投資為由要求匯款云云,致凌惠英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4分、下午1時12分、下午1時13分自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182,000元、356,800元、232,8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1時34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771,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47分、下午1時48分、下午1時49分、下午1時58分持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埔慶門市、恆吉門市分別提領12萬元(4筆)、2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 | |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2時44分、下午1時12分、下午1時13分自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82,000元、356,800元、232,8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帳戶: 同日下午1時34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771,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1時36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50萬元至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郭瀞云依陳國昇、古智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分、下午2時3分持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恆吉門市提領12萬元(2筆)後,再交與古智宇轉交陳國昇,再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110年9月16日透過簡訊與LINE暱稱「怡慧」之人互加好友,其提供交易網站(https://crm.anderflx.com)予徐文彬供其投資,致徐文彬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分、下午3時4分自洪鼎鈞所有之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672,800元、245,800元、278,700元至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下午3時5分自黃彥鈞所有之中國信託帳戶匯款1,197,000元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34分、下午3時35分、下午3時37分、下午3時42分、下午3時51分持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逢喜門市、逢德門市、逢甲門市分別提領12萬元(共3筆)、10萬元、4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於110年8月12日與LINE暱稱「周景宏」之人互加好友,並提供www.cbase.xyz供呂佩蓉投資比特幣,致呂佩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陳寬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於110年11月5日上午10時54分、上午10時57分自陳寬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875,000元、424,900元至陳濬騰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濬騰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上午11時3分自陳濬騰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50萬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同日11時24分、上午11時25分、上午11時26分、11時37分、上午11時38分持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光園門市、東泓門市提領10萬元(3筆)、12萬元、8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110年10月8日與LINE暱稱「林嘉慧」之人互加好友,其表示可提供投資訊息,需先繳交入會費及投資金額,致陳連章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尤品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110年11月8日於上午11時18分、上午11時19分、上午11時20分、上午11時21分自尤品文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匯款754,800元、1,245,800元、481,200元、518,200元至陳濬騰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陳濬騰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同日上午11時22分自陳濬騰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50萬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古智宇依陳國昇之指示,於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34分、上午11時35分、上午11時36分、上午11時41分、上午11時42分持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新永大門市、益民門市提領10萬元(5筆)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000年0月間認識暱稱「周怡慧(股市)」之人,至同年0月間邀請投資外幣,並提供「u-trade」網站供高鳳屏操作交易,致高鳳屏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葉芊妤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39分自葉芊妤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179,800元至郭炳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郭炳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於同日下午1時41分自郭炳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97,0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黃昱翔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1時51分持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金興門市提領97,000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110年11月30日瀏覽LINE群組「大張聲勢」,並有暱稱「蔣柏年」之人提供「寶盛證券」APP予陳福生下載並於APP上交易,致陳福生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葉芊妤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41分自葉芊妤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萬元至郭炳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郭炳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帳戶: 於同日下午2時48分自郭炳宏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於同日下午2時50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367,700元至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黃昱翔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分持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至統一超商豐年門市提領98,000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110年10月15日上午9時整接獲邀請與LINE暱稱「張夢婷」之人介紹投資股票,並加入誠信工作室進行黃金期貨交易,致劉宜嘉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邱昱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110年12月6日上午11時57分自邱昱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50萬元至蔡逸庭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蔡逸庭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第三層帳戶: 於同日下午12時17分自蔡逸庭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20萬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於同日下午12時55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20萬元至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黃昱翔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1分持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至統一超商埔德門市提領10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110年9月份某時收到簡訊與LINE暱稱「陳雅婷」之人互加好友,其表示可提供台股名牌供鍾宜芳購買,並要求匯款云云,致鍾宜芳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分別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邱昱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13分自邱昱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25,120元至蔡逸庭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蔡逸庭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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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第三層帳戶: 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自蔡逸庭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154,600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於同日上午10時39分自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4萬元至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黃昱翔依陳國昇之指示於110年12月7日上午10時44分持丁宗祐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至統一超商一中門市提領4萬元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
| | 110年12月7日前某時接獲LINE暱稱「Konano鄧經理」之人投資黃金之資訊,致林鎂茹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後續由詐欺集團成員層層轉帳,依右列分工模式使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 | | | 邱昱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第二層帳戶: 同日分別於下午12時1分、下午12時3分自邱昱哲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35萬元、35萬元、40萬元至蔡逸庭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蔡逸庭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最後端帳戶: 於同日下午12時7分自蔡逸庭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28萬元至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
| | | | | | 提領: 由黃昱翔依陳國昇之指示於000年00月0日下午1時、下午1時1分持謝詠翔所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提款卡至統一超商一中門市、統一超商學士門市提領10萬元(2筆)後,再交與陳國昇上繳予詐欺集團指定不詳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