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37號
原 告 鈦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興
被 告 柯德泓
上列被告柯德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110年度訴字第1263號、111年度簡字第9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蓓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