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附民原告 李怡德
附民被告 祝松
永磊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賴國永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