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61號
附民原告 賴靖宜
賴靖如
賴靖雅
葉秀枝
前列賴靖宜、賴靖如、賴靖雅、葉秀枝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附民被告 陳宣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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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列被告
法定代理人 邱文正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2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謝昱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