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竇金城
林金云
被 告 莊宇彤
上列被告莊宇彤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原金簡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