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阡富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富
被 告 周毅瑋
上列被告周毅瑋因本院112年度原易字第7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