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佳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佳蓁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3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234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確係侵害紫南宮商標權之物,有證人羅文政、黃燕汝於警詢之證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及左右有限公司函文在卷供參;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豐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 | | |
| | | |
| 仿冒「紫南宮招財錢母及圖」及「紫南」商標之紫南宮錢母(金色) | | |
| 仿冒「紫南宮招財錢母及圖」及「紫南」商標之紫南宮錢母(銀色)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