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39號
112年度易字第1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哲慕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339、154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12年12月26日寄存送達)後二十日內即113年2月16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