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04號),因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柏宗犯竊盜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裕憲因缺錢使用,為販賣得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一所示方法,竊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所管領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案經立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所犯者,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羅仕昇、唐堉修、潘澄陽之證述、告訴代理人林仁雄之陳述相符,並有現場簡圖、現場及相關照片(含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小貨車出租單及被告租用時提供之證件影本、路口車行辨識系統攝影翻拍照片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均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自食其力,反以竊取他人財物之方式,滿
足自己所需,足徵其法治觀念顯有偏差,且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法益之意識;兼衡其素行(前有因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智識程度、家庭及職業狀況(未婚,沒有小孩,不需撫養他人,入監前從事水電工作)、犯罪動機、方法及目的、竊取財物之種類及價值、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與被害人和解、被竊物品尚未尋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成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所犯二罪之犯罪類型、時間、地點、方法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屬於被告,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白覲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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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進入左列工地,再以徒手搬運至上開小貨車後,駕駛該小貨車載運離去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物得逞。 |
| | | |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貨車進入左列工地,再以徒手搬運至上開小貨車後,駕駛該小貨車載運離去之方式,竊取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物得逞。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