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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2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佩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民國112年度簡字第225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之法官欄內「黃瓊蘭」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威龍」。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度簡字第2254號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將法官欄內之法官姓名誤載為「黃瓊蘭」,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