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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36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以昕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營偵字第1701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以昕犯散佈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章以昕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被告陸續以在個人社交軟體上發表本案誹謗言論,乃基於詆毀告訴人名譽之犯意,時間密接,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論以一罪即足。
三、爰審酌被告之犯後態度、犯罪動機、與告訴人之關係、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除以下引用者外,其餘省略)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營偵字第1701號
  被   告 章以昕 女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章以昕、李宛柔分別為李定珉之前妻及配偶,彼此間有感情糾紛。詎章以昕竟基於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先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11時53分、54分許,於其所申設之社交軟體Instagram限時動態發表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言詞,再於同日15時29分,在臉書社團「爆廢公社公開版」,以帳號「章以昕」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臉書網頁上,張貼內容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言詞,足生損害於李宛柔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李宛柔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章以昕固不否認有於上開時間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言論,惟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告訴人確實有介入我的婚姻,且有當過酒店小姐,我講的都是實話等語。惟查,被告上開犯行,業據告訴人李宛柔到庭指訴綦詳,並有貼文截圖資料附在可參,被告犯嫌應堪認定。又縱使被告對於其所指謫之事可證明為真實,惟此僅涉告訴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自不得以此阻卻違法,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介入家庭,而於111年10月14日以社交軟體Instagram、臉書發表如附表所示內容之貼文,其數行為係於密切接近的時間為之,侵害同一被害人即告訴人之人格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
三、告訴意旨另認被告在111年10月14日11時53分許,於其所申設之社交軟體Instagram限時動態發表「這位酒店妹手腕就是好,這點我真的輸欸」等文字,並貼上告訴人Instagram帳號「bobo.0714」主頁截圖,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云云。惟查,告訴人到庭自陳:該截圖是我Instagram帳號「bobo.0714」的主頁,我的好友都看得到等語,堪認該照片為告訴人主動公開之資訊,難認被告有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犯行。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妨害名譽部分具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檢  察  官 楊  尉  汶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貼文時間
內容
111年10月14日11時53分
他的名聲真的臭到爆炸
臭到爆炸啦妳可憐到底用什麼臉活著啊
111年10月14日11時53分
貼上告訴人Instagram帳號「bobo.0714」主頁截圖,並寫上下列文字內容:
這位酒店妹手腕就是好
這點我真的輸欸
111年10月14日11時53分
照片中之文字內容:
以上儘量分享儘量截圖
妳不要臉我會成全妳
111年10月14日11時54分
照片中之文字內容:
訊息我就沒有一一回覆了有問到我會爆出來是因為我跟李一直都保持友好
我自己也犯賤心軟捨不得好好分開
如果我們是斷乾淨情況下我不會多說什麼
我也都蠻聽他的他對我也很好從沒讓我跟小孩餓到
但這幾天突然又不找我有人開小帳爆料原來是把小三接回去陪
我真的覺得很丟臉!
所以我才選擇發聲代表我這段感情這個人
我真的不要~認真送妳內
妳也不用在那邊不甘心我跟他有聯絡
當初說知道我們離婚,你說你沒有很開心
之後做的這些破事?
這種事情真的不用我自己爆料
外面早就傳的沸沸揚揚
好好接受大家對妳的眼光吧
還想問李寶寶妳用手段讓我跟小孩被趕出來
再說沒這樣鬧我們不會搬出去這種作法的住進去裡面都還有我跟小孩東西你用什麼心情住的
再出去騙錢自己出去買一間房子啊
什麼都要用我用過的經歷過的心理有疾病是不是
111年10月14日11時54分
照片中之文字內容:
我真的不會騙男生錢
所以我除了帶小孩
我真的沒錢都要靠李一尾給我錢
也真謝謝你去騙錢
當我們的提款機
這個妳自己也知道的
帳號給妳啊
中信000
000000000000
既然手段這麼好
讓我的小孩現在有爸沒爸的
直接匯錢給我養小孩啊繼續騙錢金援我們
你也不用在那邊生氣我跟妳小孩的爸爸有聯繫
人我可以不要錢拿來我還真的不想努力呢~
111年10月14日15時29分
哈嘍萬年小三
介入我婚姻8、9年
真的很雖小
跟妳這個女生從結婚糾纏到現在
當初妳對我一句一句道歉
說對我小孩愧疚
之後手段一堆酒店妹就是不一樣
還沒離婚就拿過兩個小孩
怕被我告所以拿掉
這些妳親口跟我說的
08都有截圖
妳名聲真的很臭
勸你少拋頭露臉
人家講到妳都是對啊她小三上位
妳的小孩以後也會被說小三的小孩
妳這些頭號去除不掉!
現在還要延續糾纏到孩子下一代
這個點我真的替小孩覺得雖小
還有喔
妳在外面騙別的男生月子中心的錢
還有產後養育小孩的錢
還有手錶跟車
都講到我這了
拜託留一下臉面
下幹對話我都有
還想問李寶寶妳用手段讓我跟小孩被趕出來
再說沒這樣鬧我們不會搬出去這種作法的住進去
裡面都還有我跟小孩東西,你用什麼心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