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7號
原 告 遠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乾坤
被 告 范志瑋
上列被告范志瑋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73號),經原告遠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惠芬
法 官 盧鳳田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