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即
被 告 邱潘垛䔉
選任辯護人 劉哲宏律師
陳廷瑋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11年度偵字第31501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於112年12月1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之住所地,被告業於同年月26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載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被告迄今均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爰依旨揭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