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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昆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0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昆明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
    事  實
一、黃昆明自民國98年3月11日起,擔任明達發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1樓,下稱明達發公司)之負責人,負責綜理明達發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有關申購、請領及製作統一發票、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發票以申報營業稅,皆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亦為稅捐稽徵法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黃昆明明知應根據真實事項製作會計憑證,且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其明知明達發公司於附表一「發票年月」所載期間,均未實際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如附表一所示之盛維科技有限公司、金益鑫實業有限公司、德慶工程企業社、金祥發有限公司、廣榮發有限公司等5家營業人(下稱盛維等5家公司)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一所載各期營業稅(每2個月為1期)之稅期內,在不詳地點,接續在每2個月之稅期內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載不實內容之統一發票總計15張,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再於各稅期申報日期前分別交予該等營業人,由附表一所示之盛維等5家公司,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分別申報如附表一「稅期」欄各期營業稅時,作為各當期之進項憑證,憑供扣抵進項稅額使用,其中附表一編號2提供予金益鑫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金益鑫公司)之統一發票、編號7提供予廣榮發有限公司(下稱廣榮發公司)之統一發票,同時造成金益鑫公司、廣榮發公司逃漏稅額之結果,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一編號2金益鑫公司逃漏營業稅額49,946元、廣榮發公司逃漏營業稅額22,739元(附表一其餘統一發票未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結果),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上揭營業人應納營業稅款之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㈡黃昆明明知明達發公司並未於附表二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金祥發有限公司、亦勝精密有限公司、首富企業有限公司、明通興業有限公司、德慶興業有限公司等5家營業人(下稱金祥發等5家公司)實際交易,竟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逃漏營業稅之犯意,分別於附表二所載之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之某日(即各稅期翌月之15日前),向金祥發等5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二所載不實統一發票總計32張,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作為明達發公司各當期營業稅之進項憑證,再由不知情之記帳士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不實之發票金額作為進項金額,先後將之填具於各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上,再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而行使之,其中附表二編號1、6、7、9、10各期之申報結果,並有逃漏附表二各該編號「實際逃漏稅額」欄所載之該期明達發公司營業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捐共計9萬49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及核課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告發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部分:
    本案被告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之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昆明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奕勝公司代表人張奕勝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盛維公司實際負責人葉豐瑞於偵查中之陳述、記帳士陳慧芳於國稅局之談話紀錄(見他一卷第199頁至第201頁、第485頁至第487頁、他二卷第495頁至第500頁、他二卷第241頁至第243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分析報告及明達發公司異常進項來源、異常銷項去路分析表各1份、明達發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12份(他一卷第7頁至第17頁、第21頁至第84頁)、明達發有限公司102至105年度申報書報表各1份、明達發公司102至105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各1份(見他一卷第91頁至第114頁)、明達發公司102年11月至105年10月專案申請調檔進項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及進項來源明細各1份(他一卷第117頁至第130頁)、金祥發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金祥發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資料1份(他一卷第133頁至第157頁)、明通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明通興業有限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資料1份(他字卷第157頁至第185頁)、奕勝精密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5份、奕勝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進項來源、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奕勝公司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份(他一卷第189頁至第193頁、第473頁、第506頁至第507頁、第195頁至第198頁、第523頁至第525頁、第489至第490頁)、德慶興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德慶興業有限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資料1份(他一卷第209頁至第249頁)、首富企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3份(他一卷第253頁至第257頁)、明達發有限公司102年11月至105年10月專案申請調檔銷項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清單及銷項去路明細各1份(他一卷第267頁至第276頁)、金益鑫實業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金益鑫公司之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金益鑫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各1份(他一卷第279頁、第287頁、第281頁至第283頁)、盛維科技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盛維科技有限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資料1份(他一卷第297頁至第332頁)、德慶工程企業社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他一卷第335頁至第337頁)、廣榮發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結果2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告發廣榮發有限公司之刑事案件告發書暨所附資料1份(他一卷第349第359頁)、昱銘記帳士事務所營業人暨扣繳單位稅籍查詢結果1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6月至105年12月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申報IP明細表1份(他二卷第235頁至第237頁、第247頁至第278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1年12月16日南區國稅審四字第1111008375號函檢送明達發有限公司開立、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期別)及「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各1份(他二卷第467頁至第477頁、第489頁至第491頁)、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2年09月11日南區國稅銷售字第1121007317號函及所附「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表」(本院卷第57頁至第67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證相符,應堪予採信。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
 ①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原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第1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犯前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千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②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③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均不再有拘役或罰金刑可供選科而一律應科處徒刑,並強制併科罰金,且其中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部分,尚且就逃漏稅額達一定之數以上者再予提高法定刑上限至有期徒刑7年,修正後之規定既均未較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本案犯行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論處。 
 2.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第215條雖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施行,惟原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 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第214條、第215條規定,併予敘明。   
 ㈡犯罪事實一㈠即附表一 
 1.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上開之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808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為一獨立之犯罪型態,為獨立之處罰規定,此所謂幫助,乃犯罪之特別構成要件,有別於刑法上之幫助犯,並非逃漏稅捐者之從犯。查被告為明達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屬於公司法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為商業會計法規範之商業負責人。核被告就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並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⒉被告在附表一各期申報營業稅期間內(即每2個月),在同一稅期內主觀上係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單一犯意,且客觀上犯罪之時地尚屬接近,均係同一期之統一發票,犯罪手法相同,被告在同一稅期內填製數張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應就各期申報營業稅期間內之行為,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⒊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7所為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金益鑫公司、廣榮發公司逃漏稅二犯行,彼此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同一,且具有事理上關聯性,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規定,各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⒋另各期營業稅既然是分別申報,則被告就不同營業稅申報期別填製不實發票提供與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部分,即應予分論併罰。  
  ㈢犯罪事實一㈡即附表二
  ⒈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係公司行號因從事營利事業之業務,須申報繳納營業稅,而附隨於其等業務所作成之文書,屬業務上所作成之文書。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顯然申報營業稅之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為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該申報營業稅行為係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附表二所示各次犯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二編號1、6、7、9、10所為,並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同法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⒉被告附表二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再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以遂行本案犯行,屬間接正犯。
 ⒊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6、7、9、10之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之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處斷。 
 ⒋又營業人係以每2月為一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每期營業稅於各期申報完畢時已結束申報義務,故應以「一期」作為認定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依此,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一㈡中每2個月為一期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應以各稅期為認定被告罪數之標準,則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至5、8、11至13不同營業稅申報期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犯行,以及附表二編號1、6、7、9、10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稅捐犯行,均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㈣被告附表一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0罪)、附表二編號1、6、7、9、10所犯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共5罪)、附表二編號2至5、8、11至13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8罪),均應分論併罰。
 ㈤審酌被告係明達發公司之負責人,綜理明達發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其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申報稅捐,仍開立不實發票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並取得不實發票逃漏明達發公司營業稅捐,所為紊亂營業稅務體制,危及稅務核課之正確性,所為實屬可議;暨復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附表一各期開立不實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對象,附表二用以申報不實營業稅之統一發票張數、逃漏之稅額,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於本案所犯數罪,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惟被告另有前案(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81、110易字第920號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23號)所犯之罪與被告本案所犯數罪,日後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依照前開說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陳明。 
四、按營業人所逃漏之稅捐,性質上非屬被告因犯本罪之犯罪所得,且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等確有因上開犯行,而獲有犯罪所得,故尚無應依刑法有關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或追徵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徐書翰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榮加、張芳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明達發有限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取得發票
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幫助逃漏稅額(元)
所犯罪名及處刑
 1
103年01月至02月
盛維科技有限公
103年02月
ZA00000000
610,287
30,514
無法認定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02月
ZA00000000
573,678
28,684
無法認定
 2
103年03月至04月
金益鑫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04月
ZV00000000
998,920
49,946
49,946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盛維科技有限公
103年04月
ZV00000000
301,260
15,063
無法認定
 3
103年05月至06月
盛維科技有限公
103年06月
AQ00000000
901,270
45,064
無法認定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德慶工程企業社
103年06月
AQ00000000
700,000
35,000
無法認定
 4
103年07月至08月
盛維科技有限公
103年08月
BK00000000
685,300
34,265
無法認定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3年09月至10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CE00000000
419,820
20,991
無法認定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4年09月至10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4年10月
RN00000000
250,273
12,514
無法認定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4年11月至12月
廣榮發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454,784
22,739
22,739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5年05月至06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520,000
26,000
無法認定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5年07月至08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5年08月
CV00000000
1,465,429
73,271
無法認定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5年09月至10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5年10月
DM00000000
245,200
12,260
無法認定
黃昆明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10月
DM00000000
851,240
42,562
105年10月
DM00000000
976,580
48,829
總計
15張
9,954,041
497,702
--
72685

附表二、明達發有限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
之營業人
發票年月
發票號碼
銷售額(元)
稅額
(元)
有無申報扣抵
實際逃漏稅額(元)
所犯罪名及處刑
 1
102年11月至12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2年12月
QC00000000
606,387
30,319
19,755
黃昆明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03年01月至02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3年02月
ZA00000000
593,653
29,683
0
黃昆明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02月
ZA00000000
376,830
18,842
 3
103年03月至04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3年04月
ZV00000000
290,090
14,505
0
黃昆明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04月
ZV00000000
412,410
20,621
奕勝精密有限公司
103年04月
ZV00000000
199,880
9,994
103年04月
ZV00000000
99,980
4,999
103年04月
ZV00000000
302,190
15,110
首富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04月
ZV00000000
299,690
14,985
 4
104年05月至06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3年06月
AQ00000000
199,890
9,995
0
黃昆明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年06月
AQ00000000
899,680
44,984
103年06月
AQ00000000
404,160
20,208
奕勝精密有限公司
103年06月
AQ00000000
601,450
30,073
 5
103年07月至08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1,638,480
81,924
0
黃昆明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奕勝精密有限公司
103年8月
BK00000000
588,650
29,433
 6
104年01月至02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4年2月
NN00000000
400,000
20,000
24,918
黃昆明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4年2月
NN00000000
400,000
20,000
 7
104年03月至04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4年4月
PG00000000
200,000
10,000
24,968
黃昆明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4年11月至12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4年12月
SG00000000
450,000
22,500
0
黃昆明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5年01月至02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5年02月
AU00000000
295,880
14,794
10,345
黃昆明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5年03月至04月
金祥發有限公司
105年04月
BM00000000
200,527
10,026
10,063
黃昆明犯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5年05月至06月
明通興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
CD00000000
11,429
571
0
黃昆明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6月
CD00000000
43,048
2,152
105年6月
CD00000000
31,267
1,563
105年6月
CD00000000
31,238
1,562
105年6月
CD00000000
54,762
2,738
105年6月
CD00000000
50,133
2,507
105年6月
CD00000000
28,465
1,423
12
105年07月至08月
德慶興業有限公司
105年8月
CV00000000
596,544
29,827
0
黃昆明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8月
CV00000000
500,000
25,000
13
105年09月至10月
德慶興業有限公司
105年10月
DM00000000
475,800
23,790
0
黃昆明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5年10月
DM00000000
276,500
13,825
總計
32張
11,559,013
577,953
--
90,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