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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籃育成


選任辯護人  謝菖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籃育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籃育成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