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鉑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漢斌
原 告 道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立
原 告 鍛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欣
前列三公司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智元
被 告 王俊雄
張翠娟
仙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王俊雄、張翠娟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32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部分雖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惟因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如判決無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