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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7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其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該署111年度偵字第27875號、111年度偵字第51279號),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被告李其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