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90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姬韋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69號)暨追加起訴(112年度少偵字第88號、112年度偵字第7387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0號、112年度偵字第27091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15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4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被訴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被訴組織犯罪、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至被告甲○○另被訴傷害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書琴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