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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75號
原      告    許顥譯
被      告    張子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385號被告張子洋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