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93號
原 告 鈜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順清
被 告 王相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773號(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519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