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1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SORNSOMNUKE ARTIT(安迪)男 (西元0000年0月00 日生)
送達代收人 世和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王欽清)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所為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SORNSOMNUKEARTIT」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SORNSOMNUKE ARTIT」。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原誤載為「SORNSOMNUKEARTIT」,應更正為「SORNSOMNUKE ARTIT」。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