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9號
原 告 西山望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施穎弘律師
吳冠龍律師
被 告 陳育進
群運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154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