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王源
謝玖臻
王羿文
王桂玲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 告 林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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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884號,被告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