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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1號
原    告    王源
            謝玖臻
            王羿文
            王桂玲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李政儒律師
            王紹雲律師
被    告    林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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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葉仲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對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2884號,被告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