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09號
原 告 陳東明
沈淑雲
前列陳東明、沈淑雲共同送達代收人蘇小津
被 告 江琨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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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義順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4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