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文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542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