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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625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怡君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5,00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465號
  被   告 陳怡君 女 4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大隊第二總隊於民國111年7月21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查獲被告涉犯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於112年6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6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00元,係被告犯罪所得,業經其供訴明確,請依首揭法條宣告沒收。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蘇  聖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