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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旗龍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面額壹仟元新臺幣偽鈔貳張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旗龍涉犯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偽鈔2張,依刑法第200條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旗龍涉犯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等案件,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472號判決判處無罪確定,有上開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該案扣案之面額1000元新臺幣2張屬偽造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5日刑鑑字第1117033501號鑑定書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偽造之通用貨幣無訛,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