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鎮州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523號),聲請專科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鎮州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2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以110年度上職議字第3976號駁回再議確定。該案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品,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警卷第4頁),依首揭說明,均應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品             名
數量
備     註
1
針筒
2支


2
殘渣袋

4個

3
塑膠吸管
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