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四海
選任辯護人 林佩璇律師(法扶律師)
黃國永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營偵字第2904號),本院就選任程序之問卷內容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就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問卷題目(五)中,關於檢察官起訴案件定罪率部分之文字,應予限制(刪除)。
理 由
一、檢察官原擬問題(下稱爭執問題):
自民國108年至111年間,全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定罪率平均達96.1%至96.5%,其中重大刑事案件的定罪率更達97%以上,則您是否會因為被告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就先入為主地認為被告應該有犯罪?
□可能會,因為檢察官會起訴一定有他的道理。
□不會,因為法官應該要看證據並聽取雙方意見再做出判斷。 □不確定自己會不會。
二、兩造意見:
1.辯護人:關於起訴定罪率的數據,有暗示及誘導國民法官檢察官的起訴正確率很高的情形,建議刪除。
2.檢察官:上述定罪率是法務部統計的客觀數據,應無辯方疑慮的問題。
三、法令規定: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9條第2項第10款規定:法院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所擬問題有「其他不當之情形」,得限制或禁止之。
四、本院決定:
1.檢察官所提爭執問題,主要是打算詢問候選國民法官「是否會因為被告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就先入為主地認為被告應該有犯罪?」,而上述關於起訴定罪率的文字,則是背景事實的前提說明。
2.然而高達96.1%至97%的起訴定罪率,的確容易使候選國民法官產生「檢察官的起訴正確率非常高」的認知或印象。此等印象的存在,對於被告能否獲得公平的審判,可能形成不利的風險。而去除此等背景事實的說明文字,仍能使檢察官及辯護人藉由問卷題目判斷評估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公正適任。
3.基於以上說明,本院合議庭多數意見認為爭執問題中,關於「自民國108年至111年間,全台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定罪率平均達96.1%至96.5%,其中重大刑事案件的定罪率更達97%以上,則」等文字,應予限制(刪除)。而僅留存「您是否會因為被告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就先入為主地認為被告應該有犯罪?」之部分。
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國民法官選任辦法第9條第2項第10款等規定,裁定主文所宣示的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