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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進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緩字第574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1.受刑人簡進銘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以112年度簡字第998號判處「簡進銘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業務侵占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112年6月6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5年6月5日止。
   2.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1月23日(聲請書誤為22日)故意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1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受刑人就量刑提起上訴,由本院於112年12月6日,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57號駁回上訴,而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2年12月6日確定,迄今未逾6月。
   3.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1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又刑法第75條之1係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緩刑宣告與否之權限,該條第1項即規定其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受刑人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受刑人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四、本院之判斷:
  1.本件受刑人前因犯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12年4月26日,以112年度簡字第998號判處「簡進銘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又犯業務侵占罪,共5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審酌受刑人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經此次偵審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而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又該案原經緩起訴處分,後因未完成義務勞務,而遭撤銷緩起訴處分據以起訴,為強化被告法治之認知,併宣告「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本院按另有100小時之義務勞務)」,於112年6月6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至115年6月5日止(下稱前案)。
  2.又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11年11月23日」故意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13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由本院於112年12月6日,以112年度簡上字第257號駁回上訴,而於前案緩刑期內之112年12月6日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上開二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3.是受刑人於上開侵占罪之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恐嚇危害安全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確定,固堪認定。
  4.惟經本院核閱受刑人上述前、後二案之判決資料,受刑人所犯上開二案,屬於不同類型之犯罪,受刑人於前案坦承犯行,具有悔意,已賠付超過犯罪所得之金額給告訴人,受刑人於後案亦未就科刑判決提起上訴而確定。
  5.是依受刑人前、後兩案犯後態度及情節,目前其所顯示之惡性暨反社會性並非重大,復參酌受刑人所犯後案係受宣告緩刑前所為,並非於緩刑宣告後又無視法紀,明知故犯,亦無悖於法院宣告緩刑之立意,自難以此遽認其前案所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6.綜上所述,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具體事證足認受刑人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