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蝶衣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好事達寵物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沈蝶衣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民國113年8月19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