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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東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營毒偵字第26
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4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東海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屬實,本院審酌本件被告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查獲
  判刑後仍再施用,且現尚另案羈押中,認檢察官選擇機構內處遇方式,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為適當,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