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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建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建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建德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附表: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8月
112/4/10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886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13號
112/06/21
同左
112/08/01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621號
2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11月
112/7/22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2925號
臺南地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072號
112/11/17
同左
112/12/20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