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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明昌
受  刑  人  蔡順傑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1241號、執聲沒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明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順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蔡明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之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同署113年度執字第1241號執行案件命受刑人、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民國113年4月1日上午11時至同署報到執行之送達證書2份,以及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郁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