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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文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文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文新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業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罪之罪質及行為方式均相同,犯罪時間接近、對公眾所生之危害等因素,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