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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文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文瑞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受刑人所犯為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二種犯罪類型,二類犯罪犯罪時間各自相近、行為態樣相同及所侵害法益、各罪獨立性,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