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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朱珍君


受  刑  人  吳子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朱珍君因受刑人吳子見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含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具保人係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保證金,然遍查全卷,未見法院指定具保人繳納保證金之口頭諭知或書面裁定資料,亦未見具保人業已繳納保證金之相關證明,更無任何證據足使本院判別聲請人所指具保人人別是否正確?其寄送具保人之執行傳票送達地址有無錯誤?聲請人空言主張具保人業已繳納保證金,請求本院諭知沒收,顯屬無據,不能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