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信瑋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並命受刑人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事項。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之聲請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1及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