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子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子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子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經判刑確定,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3年8月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