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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羽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羽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羽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羽絹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112年2月7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399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3年3月19日等情,業經本院審核卷內相關文件堪認屬實,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