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鉦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柒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甲○○涉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成年人利用少年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成年人利用少年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於民國113年2月6日裁定均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上開涉嫌之犯罪,罪嫌均為重大,且運輸第二級毒品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刑度非輕,審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被告逃亡脫免罪責,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及執行程序進行之可能性仍存,經綜合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為確保審判及嗣後執行之進行,認非以限制出境、出海之方式,尚不足以避免被告出境後滯留不歸之可能性,而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2月7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