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璟馨婦幼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錦義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被 告 陳慧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